比如再過20年 我們的房產證的使用期限到了!政府是否會把我們趕走?如果還能住的話是否要交什么費?

熱心網友

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明確規定了房地產的買賣是指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也就是說,購房者享有的是完全的房屋所有權。 根據上述有關法律規定,在土地使用權期滿后,國家可以不收回土地使用權。《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1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最遲于屆滿前1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塊土地的,應當予以批準。續期的應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這一條規定說明,土地使用年限屆滿時,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可以申請繼續使用該土地,即使是因社會公共利益需要國家收回該塊土地,國家收回的也只是土地使用權。 簡而言之就是,購買擁有產權的商品房,購買人擁有的房屋所有權是沒有任何時間限制的,其所受限的只是房屋所占相應比例土地的使用期限。但由于房屋與土地的不可分割性,土地使用期一般應隨房屋的使用一直延續下來。 。

熱心網友

據我所知,即使房產證到期,只要房子還沒有被拆,可以繼續住下去。

熱心網友

政府還沒來得及考慮相關問題呢!現在政府正急于賣房、土地出讓,達到回籠貨幣的目的,其他的問題還沒時間考慮呢。你呢,也不用著急,先住著吧,到時候政府怎么解釋你就怎么聽,不會有商量的余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