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8月15日,某縣水務局向本縣大柳巷船閘管理所下達《水行政征收決定書》,稱船閘占用老淮河管理范圍內水土面積3500平方米,2004年應交納占用費21000元,2005年上半年應交納10500元,依據是《江蘇省河道管理實施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 該船閘由縣水利部門建設,1972年建成后由縣政府移交給交通部門管理。 請法律工作者或水利執法工作者指點,作為交通部門該如何辦?
2005年8月15日,某縣水務局向本縣大柳巷船閘管理所下達《水行政征收決定書》,稱船閘占用老淮河管理范圍內水土面積3500平方米,2004年應交納占用費21000元,2005年上半年應交納10500元,依據是《江蘇省河道管理實施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 該船閘由縣水利部門建設,1972年建成后由縣政府移交給交通部門管理。 請法律工作者或水利執法工作者指點,作為交通部門該如何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