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建了一個市場,與經營戶簽合同時有一條:“為了將市場辦活,經營業主在市場內不要關門停業或請假歇業,如果有連續關門停止營業五天的,市場主辦方書面通知后,第十五天依然不營業的,市場主辦方為了市場的發展,有權收回房屋,另行處理,不再給經營業主退任何押金或者租金。”現在就有一戶:已交了一年的租金,經營了一段時間后,搬到其他市場去了,現在卻將賣場門(玻璃的)鎖上,房內只堆了一些破爛東西,一副衰敗的景象,并在玻璃門內貼上了告知其去向的通知,給市場造成了不良的影響,這已經違反了合同的規定,我們通知他,讓他將門打開,他說:房租已交到了年底,我無權干涉他將房間做何用途。并拒交房間鑰匙,如我將鎖打開,他將報警。各位,請問我該怎么辦? 謝謝
熱心網友
現在是法制社會!你可已起訴他.用法律手段強制執行!他違背合同一分錢也不退強行把他清退!但要公安執法部門辦.你辦犯法!
熱心網友
“為了將市場辦活,經營業主在市場內不要關門停業或請假歇業,如果有連續關門停止營業五天的,市場主辦方書面通知后,第十五天依然不營業的,市場主辦方為了市場的發展,有權收回房屋,另行處理,不再給經營業主退任何押金或者租金。” 以上是不合理的條款,是可以撤消的。最好的辦法就是實事求是地解決問題,將沒有到期限的房租退還人家,雙方解除合同。
熱心網友
看來,你被涮了。我同學新建了一個專業市場,就使用了這種方法:將一個老的專業市場的一個較大的經營戶引進,并讓他使用了如此這般的方法,條件是免其半年的租金。結果那個老市場里的經營戶大半都跟著這個經營戶入住了我同學的市場。現在,那個老市場瀕臨關門,新市場氣象萬新。我說了這麼多是想提醒你,不要對這個經營戶心慈手軟。否則后果不堪設想!不知你的情況是怎樣的,我總有相同的感覺。在通知對方后,如果他還是這么不容商量的話,為了市場今后的發展,首先叫上三個以上的人,做見證(最好有一位律師在場),砸鎖后,一一清點房內物品,標注上物品的名稱、數量、好壞、新舊程度等等,讓見證人簽字畫押并妥善保管好物品,以備以后與對方打官司。先清理此經營戶,引進新人,讓市場“衰敗的景象”消除!然后再來全身心的投入到應對此經營戶的問題上來!不知我的意見對你是否有幫助?做市場太難了,祝你好運!
熱心網友
根據房屋租賃合同,“為了將市場辦活,經營業主在市場內不要關門停業或請假歇業,如果有連續關門停止營業五天的,市場主辦方書面通知后,第十五天依然不營業的,市場主辦方為了市場的發展,有權收回房屋,另行處理,不再給經營業主退任何押金或者租金。”這一條就是解除合同的約定條款。這條不會產生歧義,而且根據他的抗辯理由(房租已交到了年底,我無權干涉他將房間做何用途)他對此條也沒有歧義,所以,即使是格式條款也是有效的。他違反了合同約定條款,你就可以以明示的方式通知他解除合同。〈合同法〉93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解除權有效期為一年。不受不可抗力等其他因素的影響而延長,也就是說自約定或法定合同解除的情形出現開始一年內行使解除權,超期失效。此為除斥期間。
熱心網友
“有權收回房屋,另行處理,不再給經營業主退任何押金或者租金。”這樣的條款你認為合理嗎?我認為最可行的是解除合同,你收回房子,退回部分租金。
熱心網友
你上述的合同內容是屬于格式條款:一方為重復使用而擬訂,擬訂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這是格式條款的定義,這在法庭上是無效的,你要解決問題我覺的最好是和對方協商,你給他退一部分房租,收回房子這樣從長遠來看還是你有利,起訴是下策。
熱心網友
你可以起訴要求解除房屋租賃合同!
熱心網友
不太清楚,希望有識之士回答。我也想學習學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