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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回答問題之前,我想分別陳述勞動合同成立與生效,兩者并不相同,有許多人容易將此混淆。 勞動合同的成立,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達成協議而建立勞動合同關系。最一般地表現合同之成立,就是雙方在勞動合同上簽字。但是勞動合同的成立并不代表著合同生效。 勞動合同的生效,是指具備有效要件的勞動合同按其意思表示的內容產生了法律效力,此時這份勞動合同的內容才在法律上產生效力,勞動關系也自合同生效時建立。   勞動合同應該符合下面三個條件:   一、訂立勞動合同的雙方必須是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行為能力是簽訂合同的任何一方必須有法律上認可的簽訂勞動合同的資格。通常,年滿16周歲、精神正常的人是具有簽訂勞動合同的行為能力的。   二、訂立勞動合同的雙方必須意思表示真實。任何一方采用欺詐、脅迫等手段與另一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是無效的。當然由于法律上“誰主張,誰舉證”的仲裁訴訟的證據制度,如果勞動合同一方要提出自己是因欺詐、脅迫而簽訂合同,那他就必須舉出充分的證據來。   三、訂立的合同不得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或者社會公共利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利益,作出了不少強制性規定。所謂強制性規定就是當事人不能約定,只能按照法律規定辦的權利義務。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這里的“應當”表示勞動者必須這樣做。即使在合同中約定提前3個月或者提前3天,都是違反法律規定的,該條款將視為無效。 對于勞動合同的無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八條這樣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勞動合同的無效還有2個點需要注意的:   1、如果無效僅限于某些條款,并不影響其他部分的,并不是合同完全無效,大部分的勞動合同無效都是部分無效,畢竟欺詐、脅迫這類事是很少見的。 2、勞動合同的無效要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法律為了保障合同雙方的利益,將確認無效的權利限制在了仲裁和訴訟,個人不能輕易認定合同無效。   勞動者只是自己手上沒有合同文本,這并不是合同無效的理由。而且由于他已經在合同上簽字,所以只要單位那份有勞動者的簽字,即使沒有蓋章,單位隨時可以補蓋公章,或者認可合同已經實際履行了,因為現在依然承認事實勞動關系,所以,只是單位沒有蓋章,并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如果勞動者自己說沒有拿到合同,只要單位能夠出具合同文本佐證,仍然可以說明合同有效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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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自愿,協商一致,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另,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無效采取欺詐、脅迫手段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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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的原則和生效條件 (大陸勞動法) 法條內容: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所規定的義務。 釋義: 本條是對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的原則和勞動合同生效的條件的規定。 一,對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遵循的原則,本條規定,一是"平等自愿,協商一致"。平等,是指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的當事人雙方的法律地位平等,即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均以平等的主體身份訂立勞動合同,不因用人單位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往往處於優勢地位而在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時居於主要地位,勞動者也不因此而處於從屬地位。自愿,是指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完全出於當事人自已的意愿,任何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對方,也不允許第三方進行非法干預。協商一致,是指當事人雙方在充分表達自己意見的基礎上,經過協商,取得一致後,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二是"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具體是指在主體,勞動合同的內容兩個方面合法:二,對勞動合同的生效條件。勞動合同經依法訂立,勞動合同即行生效,"當事人必須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所謂依法訂立,即依照前款規定的原則,并在勞動合同的主體,內容等方面都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這種勞動合同就是有效的勞動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否則就屬無效的勞動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