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風月無邊”的問題,想到在對帶息票據的會計實務中,“為了計算方便,常把一年定為360天”,可是,在計算票據貼現時,貼現的天數是指貼現日至票據到期日實際天數減1。為什么,同一會計處理,不同的計算方法?我知道后者是有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結算辦法》的依據,那難道前者不是金融業務嗎?為什么存在不公平?也是霸王條約?歡迎討論。
熱心網友
這個問題提的好。我對這個問題是這樣看的:首先肯定的是,金融業務中存在很多不平等條款,在此不一一舉例,我想大家生活中都有遇到。第二,言歸正傳,說票據360天的問題,我仔細想了下這個問題,覺得按360計算對持票者來說并無損害。應收票據到期值=應收票據票面金額*利率*期限(無息票據為票面金額)這個利率如果是按年或月計算的,那么360天還是365天均無影響利率如果是按天計算的,那么日利率就=年利率/360,可是如果按日利率計算的話,上面公式中“期限”也就要相應按實際天數計算,這樣持票者在利息上是不會損失的。在向銀行貼現票據時,票據持有天數和貼現天數都是實際天數,360還是365天對持票者來說是一樣的。第三,從銀行角度看,關鍵是貼現率這個重要指標是如何確定的,以360天作分母客觀上說銀行可以比以365天作分母獲得額外利息。(但注意上面講的,持票人獲取利息也是按360作分母算的哦)。關于貼現率人民銀行有一個指導最低限制,各銀行可以自行上?。ㄊ欠穹忭敳惶宄y行其實可以從貼現率的確定來獲取收益,在銀行占主導下,貼現率高持票人有時也不得不選擇。第四,引申到另一個問題,現在商業環境里個人認為最好的模式是“雙贏”,其次是“不損人利己”,再次是“損人利己”,當然也有人干“損人不利己”的事。我覺得票據360天這個問題可以歸屬到“不損人利己”或者歸屬到新范圍“不損人不利己”。以上僅是個人的粗淺看法,歡迎指正。
熱心網友
一、關于銀行利率計算的問題和利息如何計算的問題,國家有明確的規定:銀行對外公布利率如是年利率則用%表示,如是月利率則用‰表示,如是日利率則用萬分之幾表示。年利率除以12是月利率,年利率除以360是日利率,月利率除以30是日利率?!盀榱擞嬎惴奖?,常把一年定為360天”并不是為了計算方便,出于銀行業監管的需要;銀行計算利息采用的公式為:利息=本金x期限x利率通常以計積數方法計算利息:利息=本金x天數x年利率/360(本金x天數稱為積數)說明:天數為貸款實際天數:從貸款當天(起息日)開始計算至貸款到期的前一天,到期日不計算利息(計頭不計尾)。二、票據貼現一般不超過半年,屬于銀行的短期貸款業務,當然按照有關規定,按照實有天數計算利息;三、金融業務的范圍很廣,中間業務就有很多種,在如何計算收益的問題上,不能一概而論;以上意見請會計們參考;
熱心網友
兩回事,一個是銀行的資產業務,一個是利率會計計算方法的規定,后一依據是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換一個角度說,外匯有買入和賣出價的不同。所以不存在公平不公平的問題。所以說二者即便都是金融業務,也是性質上的不同,存款也是金融業務,難道也歸于一起?也談不上霸王的問題。供專業人士參考。
熱心網友
大家說的都是理論上東西,但在實際操作中,銀行在計算貼現天數時,通常都會加上3天的異地匯劃期,這還不算,如果票據到期日是周六還得加2天,周日加1天,到期日如果是五一或者十一那就更慘了,得加7天!
熱心網友
金錢,與水準!E很好!
熱心網友
這樣的問題多了,到銀行取款,先讓你排號,坐著等,憑什么呀。我就不排,他就不給我取,怎么辦? 排號呀。這你都不懂。
熱心網友
以天為例:4月15日出票60天到期,到期日為(算頭不算尾)(30-15+1)+31+13=6月13日4月30日貼現,貼現天數:1+31+13=45天看公式:貼現收入=到期值-貼現利息貼現利息=到期值×貼現率÷360×貼現日數也就是說貼現當天的利息不給了。那我來修改一下我的想法,關于這個問題樓下可以再繼續探討,一定要想明白。
熱心網友
同意樓上,這個就算是什么中國特色吧
熱心網友
很對!銀行中有很多霸王條約,有的甚至顯失公平。銀行對發布的金融業務的處理方法、收費、服務等通常都從其自身利益的角度出發,而且現在銀行出臺某項增加其自身收益的業務,通常會慣以什么“國際金融慣例”,然而很多對客戶有利的“國際金融慣例”銀行卻很少會采納。也許外資銀行的逐漸增加和日益壯大,金融業務的競爭和國外金融的經驗和長處的進入,會慢慢推動整個中國金融業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