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幫忙解釋一下《擔保法司法解釋》第77條?2指出條文中的法律關系及權利義務如何配置?3最后能在舉個例子嗎?(盡量通俗!!!!)附:第七十七條 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順序在先的抵押權與該財產的所有權歸屬一人時,該財產的所有權人可以以其抵押權對抗順序在后的抵押權。

熱心網友

《擔保法司法解釋》第77條的意思是說,如果同一財產先后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也就是在同一財產上存在有先后順序的兩個抵押權,按造正常的抵押權實現的清償循序,在先設定的抵押權先于后設定的抵押權。抵押權雖然不能被單獨轉讓,但其可以和主債權一起轉讓,在這重情況下,順序在先的抵押權與該財產的所有權歸屬一人時,按照一般的法理,順序在先的抵押權消滅,但后續的抵押權丙不受任何影響,還是附在原來的抵押物(所有權現在屬于第一抵押權人)上,這樣就會使后抵押人受益,而先抵押人受損,不符合公平的法律精神,因此,作出如此解釋:順序在先的抵押權與該財產的所有權歸屬一人時,后抵押權仍不能優于先抵押的份額優先受償。例子:甲一房屋價值50萬元,先后抵押給乙(抵押權設定20萬)和丙(抵押權設定30萬),如果甲后來把房屋賣與乙,則乙取得房屋所有權,但丙此時對房屋抵押權要在扣除原來乙的抵押份額后才能行使抵押權,如房屋滅失獲得保險賠償金40萬,那么實現抵押權(抵押權設定20萬)時,乙只能得20萬元,而不是30萬元,要先扣除甲的30萬元。明白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