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第一次判不離,再分居半年后上訴法院就可以判離,新的婚姻法是有這種規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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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對方堅決不同意離婚,第一次起訴離婚法院一般不判離。半年后再起訴離婚,會準于離婚。在法律上屬過錯方,如果對方要求損害賠償,又有充分證據,法院會支持的。但損害賠償以不影響他的正常生活為限。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另外離婚的判定以感情破裂為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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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申請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判決不予離婚的,分居6個月后,又提出離婚訴訟的,經法院調解無效,確無和好可能的,人民法院應則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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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第一次判決不準予離婚,再分居6個月后,無和好的希望,第二次起訴時,法院可以以無和好可能為理由,判決離婚。但該規定不是絕對的。 這不是新的婚姻法的規定,原來的司法解釋就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