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結婚證前購房,領證后一年才辦的房產證,證上只有一方的名字(購房合同上的名字),這樣的房子是夫妻共同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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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很有代表性,在目前的司法審判實踐中存在很大爭議,一方觀點以房產證為物權取得的憑證為依據,主張夫妻共有。 我個人同意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的觀點,符合中國社會的實際。 附: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若干問題的解答 六、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按揭購買房屋,婚后夫妻共同清償貸款,在離婚訴訟中如何處理? 答: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房屋,并按揭貸款,產證登記在自己名下的,該房屋仍為其個人財產。同樣,按揭貸款為其個人債務。婚后配偶一方參與清償貸款,并不改變該房屋為個人財產的性質。因此,在離婚分割財產時,該房屋為個人財產,剩余未歸還的債務,為個人債務。對已歸還的貸款中屬于配偶一方清償的部分,應當予以返還。 對于產證登記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證據證明婚前購房時,其也共同出資的,在離婚分割財產時,該房屋仍為產證登記人的個人財產,剩余未歸還的債務,為其個人債務。但于首付款和已歸還的貸款中屬于配偶一方出資和清償的部分,應當予以返還。 若配偶方同時有證據證明,其婚前是基于雙方均認可所購房屋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進行出資的,則雖然該房產登記在一方名下,仍宜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應按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進行處理。同樣,其按揭貸款債務為共同債務,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產時,對于存在當事人出資數額比例懸殊,且婚后確未共同生活,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較短等情形的,也應一并考慮,可參考當時的出資比例,對房產進行分割,而不宜各半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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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國《民法》規定,不動產的買賣以登記為原則。雖然房屋是你們結婚前購買的,但沒有辦理房產登記,不視為購買行為,因以房產登記的時間為購買的時間。如果房產證登記的時間是結婚之前,則應為婚前財產。但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規定,不動產為婚前財產的,經過8年后,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雙方約定的除外。如果房產證登記的時間是結婚后,則應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財產分割時,不因男女一方多支付按揭貸款而多分,則視為夫妻共同財產應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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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你們兩個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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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購房款是誰出的。如果是單方出的,則屬于婚前財產,歸一方所有;如果是雙方共同出資的,則屬于雙方共同財產。當然,你必須提供有關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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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屬于婚前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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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結婚前購房出資的情況,如果是在房產證登記名字的一方出資的話,且沒有其他約定的話,那應當是房產證登記一方婚前個人財產,如果是未在房產證登記名字的一方出資,但房產證登記為另一方的名字,則看雙方約定,如果沒有具體約定,可視為出資一方贈予登記方的個人財產。如果是雙方共同全額出資的房產,依約定確定是否為雙方共同財產;如果沒有約定,視為房產證登記一方個人財產。如果雙方共同付首期,婚后雙方仍然在用共同財產支付房產利息的,那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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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婚姻法的相關規定,該房產屬于婚前個人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