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國家工作人員接受別人錢款5000元,后被人檢舉,遂被檢察院以賄賂罪提起公訴,但審判是發現該5000元中有五十元假幣,而且此人還沒有其他嚴重情節,辯護律師咬定這50元不是錢,因此其接受金額應為4950元,不構成犯罪。請問這該如何判罰???
熱心網友
你這個問題只是一種對象上的問題.即錢作為受賄的對象,中間有50元的假幣即對象錯誤.但是該犯人的犯罪與否要看的是主觀方面和客觀方面,基于這個案子,主觀方面犯人顯然是直接故意,客觀方面也發生了非法接收他人財物或索取財物的行為,基于已經立案,故為他人謀取利益也是成立的.因此可以考慮到,犯罪人在收取5000元的時候其主觀思想是什么?肯定是收取了5000,而不是4950+50,所以50即使是假幣也不影響量刑.
熱心網友
同意樓上觀點,實際已構成犯罪,
熱心網友
構成犯罪。犯罪人對客體的認識錯誤不對犯罪的構成作出影響,本案例國家工作人員符合該犯罪的基本要件。
熱心網友
我想如果沒有其它嚴重情節,可以判處有罪,但情節輕微,免于刑事處罰。移交紀檢監察機關處理。法律雖然規定以5000元為追究刑事責任的起點,但司法實踐中,很多經濟發達地區都是以10000元為判刑的起點。
熱心網友
受賄當然要以實際的金額來計算。試想一下,如果全部5000元都是假幣怎樣?本律師認為,這個問題不能用認識對象錯誤理解,因為,在接受被人金錢的時候,絕對不是一張一張給的,也就是說受賄人根本沒有機會識別每一張人民幣的真假。如果受賄人收受的是一張名貴的字畫,但是這張名貴的字畫是假的,而受賄人卻并不知道。我們可以比較這兩種情況,二者是有明顯不同之處的,后者可以構成對象不能犯,前者則不能。另外,本律師認為可以參照貪污罪,貪污罪就是以實際查證的金額來起訴的。退一步講,即使認定構成犯罪,也屬于犯罪未遂,屬于未遂中的對象不能犯,而不能按照既遂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