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心網友
互換被廣泛的應用于控制利率和匯率風險之中,在國外已經非常成熟。筆者通過分析比較,互換也可借用到現在的中國債券市場中,同樣可以達到規避利率風險和獲得所需要現金流的目的。 互換一般用于債券發行者(籌資者)想改變其在債券市場上發行債券所籌資金的利率形式及相關現金流的組合。但在現在的中國,由于各個發債機構的研究創新能力不一,很難協調一致,而且只是中國債券市場中的一部分,比重相對較小,因此本文不以發債者(籌資者)的角度來分析,而是重點以各個市場結算成員如何通過債券的互換來滿足不同的自身需求的角度來闡述。 改變現金流的收入形式 債券互換可以分為三個大的步驟:初始債券的互換、利息的定期收取和到期債券的再次互換。 在一定的利率環境和投資組合的需求下,通過債券的互換可以改變其現金流(通常是利息)的收入形式。按債券的不同劃分方式,可以基本分為國債、金融債、企業債、央行票據以及短期融資券之間的互換,固定利率與浮動利率的互換等,如此,可以得到一個簡單的互換結構。 債券互換具有四個特點 1、名義上債券持有總額是不變的。雙方不必進行實際的債券互換,自己名義上持有債券的總量和類型不會改變。但是,名義上持有債券的總量和類型是進行互換的基礎; 2、不同的債券互換的本質是利息(未來現金流)的互換。雙方交換的是合同期間利息的歸屬收取權利,而不是收取的本金與利息的總和; 3、固定利率和浮動利率債券的定期收取。可以不是同時同步進行; 4、債券互換交易的連續性和立即生效性。合同期間中斷合同屬于違約,需要約定違約條款,如互換期間利息的計算方法,或加入可提前終止和約的條款等。 其中值得注意的是,浮動利率的互換表現出來的不是單純的利息互換,而是對基于其參考指數的互換,比如以一年期存款利率為基礎的浮動利率的國債和以R07D為基礎利率的金融債之間的互換,互換雙方基于的是對未來走勢的判斷和現金流管理的需要。 一個更為復雜的互換可以借助更為復雜的互換組合,不一定是單只債券的互換,也可以是一組債券的組合互換,將自己的資產打包互換,優化債券的結構,增強債券的抗風險能力,滿足自己的投資需求。 中介機構可居間合同匹配操作 在債券市場中,債券互換也會有一些變化,按照國際通行的做法是中介機構的設立。中介機構可以是信譽較好的政府性機構、銀行、證券公司、基金公司等。比如上面提到的,如果一方或雙方想終止一次互換合同,那么雙方除了可以協商以外,也通過中介機構的介入來實現。這就是三方的操作。每一個債券互換方都可以單獨的與中介機構簽定互換協議,在這種中介互換形式下,債券互換雙方不需要直接見面或認識,只要各自與中介機構簽定互換合同即可,然后讓中介機構做中間的合同匹配操作。 其基本形式與單一的互換沒有本質區別,重點在于打包債券的組合收益和久期。 中介機構的設立可以將兩個互換機構的不同需求匹配起來,縮短互換中尋找對手方的時間,保證互換雙方可以收取對方的債券所產生的利息,而且也使互換雙方的頭寸不必完全對應,因為中介機構是與兩個對手方分別簽定,只需要做到合同匹配就可以。如果一方違約,那么,互換的收支將失去平衡,中介公司所需要承擔的是違約一方未收到的利息,而不是本金。同樣,中介機構也可以獲得互換的中介費。中介機構最重要的另一個職能是規避法律法規上的條款,以使互換雙方達到持有自己需要債券的目的,其中最典型的是商業銀行持有企業債的問題。 比如,銀行A持有一只待償期限為10年期固定利率的國債,每年付一次息,而銀行A通過分析比較,覺得企業債的發展前景很好,并看中一只浮動利率企業債,待償期8年,采用浮動利率并有保底條款;保險公司B持有一只浮動利率企業債,條件符合銀行A的需要,同樣保險公司B需要的是長期的固定的收益來匹配自己資產負債的需要。為了減少違約和操作性風險等,可以找到雙方都信任的中間機構C(如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公司、證券公司等)將本身持有的債券做賬戶中的凍結或質押在中間機構C,然后銀行A和保險公司B分別與中間機構C簽定互換協議,做到名義上依然持有原債券而實際得到目標債券的利息收益的目的。中間機構如果擁有大量的互換合約,就避免單方終止和約的風險,為終止合約的另一方迅速找到與原合約匹配的互換對手方。 互換中也存在風險 首先,利率風險是互換交易中首要的風險。在債券互換中,互換雙方都要損失自己持有債券的收益而獲取對方債券的收益,無論固定或浮動債券的利息額度都是以不同的利率或利率指數為基礎計算出來的,因此,在互換的合同期間內,互換雙方首先要承擔的就是利率的變化而產生的風險。第二,政策、決策面的影響也會帶來損益。由于政策的變化或機構本身的變化、決策層的變化可能會對互換合約產生影響,比如會因被托管等被動的終止合約。同時為了避免因為長期的、不可預見性的風險,雙方也可以加入一次或幾次提前終止合約的條款。 總之,在中國債券市場不斷發展和完善的今天,在債券品種多樣化的同時,我們需要用多種操作方法來實現自己預期收益、降低風險和改變自身現金流的目的,不僅豐富了債券市場的交易方式,也通過包括互換在內的交易形式活躍市場成交、完善價格發現機制、提高債券的流動性,同時也可以滿足自身的需要,改變持有債券賣不出,想買債券買不到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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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換被廣泛的應用于控制利率和匯率風險之中,在國外已經非常成熟。筆者通過分析比較,互換也可借用到現在的中國債券市場中,同樣可以達到規避利率風險和獲得所需要現金流的目的。互換一般用于債券發行者(籌資者)想改變其在債券市場上發行債券所籌資金的利率形式及相關現金流的組合。但在現在的中國,由于各個發債機構的研究創新能力不一,很難協調一致,而且只是中國債券市場中的一部分,比重相對較小,因此本文不以發債者(籌資者)的角度來分析,而是重點以各個市場結算成員如何通過債券的互換來滿足不同的自身需求的角度來闡述。改變現金流的收入形式債券互換可以分為三個大的步驟:初始債券的互換、利息的定期收取和到期債券的再次互換。在一定的利率環境和投資組合的需求下,通過債券的互換可以改變其現金流(通常是利息)的收入形式。按債券的不同劃分方式,可以基本分為國債、金融債、企業債、央行票據以及短期融資券之間的互換,固定利率與浮動利率的互換等,如此,可以得到一個簡單的互換結構。債券互換具有四個特點1、名義上債券持有總額是不變的。雙方不必進行實際的債券互換,自己名義上持有債券的總量和類型不會改變。但是,名義上持有債券的總量和類型是進行互換的基礎;2、不同的債券互換的本質是利息(未來現金流)的互換。雙方交換的是合同期間利息的歸屬收取權利,而不是收取的本金與利息的總和;3、固定利率和浮動利率債券的定期收取。可以不是同時同步進行;4、債券互換交易的連續性和立即生效性。合同期間中斷合同屬于違約,需要約定違約條款,如互換期間利息的計算方法,或加入可提前終止和約的條款等。其中值得注意的是,浮動利率的互換表現出來的不是單純的利息互換,而是對基于其參考指數的互換,比如以一年期存款利率為基礎的浮動利率的國債和以R07D為基礎利率的金融債之間的互換,互換雙方基于的是對未來走勢的判斷和現金流管理的需要。一個更為復雜的互換可以借助更為復雜的互換組合,不一定是單只債券的互換,也可以是一組債券的組合互換,將自己的資產打包互換,優化債券的結構,增強債券的抗風險能力,滿足自己的投資需求。中介機構可居間合同匹配操作在債券市場中,債券互換也會有一些變化,按照國際通行的做法是中介機構的設立。中介機構可以是信譽較好的政府性機構、銀行、證券公司、基金公司等。比如上面提到的,如果一方或雙方想終止一次互換合同,那么雙方除了可以協商以外,也通過中介機構的介入來實現。這就是三方的操作。每一個債券互換方都可以單獨的與中介機構簽定互換協議,在這種中介互換形式下,債券互換雙方不需要直接見面或認識,只要各自與中介機構簽定互換合同即可,然后讓中介機構做中間的合同匹配操作。其基本形式與單一的互換沒有本質區別,重點在于打包債券的組合收益和久期。中介機構的設立可以將兩個互換機構的不同需求匹配起來,縮短互換中尋找對手方的時間,保證互換雙方可以收取對方的債券所產生的利息,而且也使互換雙方的頭寸不必完全對應,因為中介機構是與兩個對手方分別簽定,只需要做到合同匹配就可以。如果一方違約,那么,互換的收支將失去平衡,中介公司所需要承擔的是違約一方未收到的利息,而不是本金。同樣,中介機構也可以獲得互換的中介費。中介機構最重要的另一個職能是規避法律法規上的條款,以使互換雙方達到持有自己需要債券的目的,其中最典型的是商業銀行持有企業債的問題。比如,銀行A持有一只待償期限為10年期固定利率的國債,每年付一次息,而銀行A通過分析比較,覺得企業債的發展前景很好,并看中一只浮動利率企業債,待償期8年,采用浮動利率并有保底條款;保險公司B持有一只浮動利率企業債,條件符合銀行A的需要,同樣保險公司B需要的是長期的固定的收益來匹配自己資產負債的需要。為了減少違約和操作性風險等,可以找到雙方都信任的中間機構C(如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公司、證券公司等)將本身持有的債券做賬戶中的凍結或質押在中間機構C,然后銀行A和保險公司B分別與中間機構C簽定互換協議,做到名義上依然持有原債券而實際得到目標債券的利息收益的目的。中間機構如果擁有大量的互換合約,就避免單方終止和約的風險,為終止合約的另一方迅速找到與原合約匹配的互換對手方。互換中也存在風險 首先,利率風險是互換交易中首要的風險。在債券互換中,互換雙方都要損失自己持有債券的收益而獲取對方債券的收益,無論固定或浮動債券的利息額度都是以不同的利率或利率指數為基礎計算出來的,因此,在互換的合同期間內,互換雙方首先要承擔的就是利率的變化而產生的風險。第二,政策、決策面的影響也會帶來損益。由于政策的變化或機構本身的變化、決策層的變化可能會對互換合約產生影響,比如會因被托管等被動的終止合約。同時為了避免因為長期的、不可預見性的風險,雙方也可以加入一次或幾次提前終止合約的條款。總之,在中國債券市場不斷發展和完善的今天,在債券品種多樣化的同時,我們需要用多種操作方法來實現自己預期收益、降低風險和改變自身現金流的目的,不僅豐富了債券市場的交易方式,也通過包括互換在內的交易形式活躍市場成交、完善價格發現機制、提高債券的流動性,同時也可以滿足自身的需要,改變持有債券賣不出,想買債券買不到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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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換被廣泛的應用于控制利率和匯率風險之中,在國外已經非常成熟。筆者通過分析比較,互換也可借用到現在的中國債券市場中,同樣可以達到規避利率風險和獲得所需要現金流的目的。互換一般用于債券發行者(籌資者)想改變其在債券市場上發行債券所籌資金的利率形式及相關現金流的組合。但在現在的中國,由于各個發債機構的研究創新能力不一,很難協調一致,而且只是中國債券市場中的一部分,比重相對較小,因此本文不以發債者(籌資者)的角度來分析,而是重點以各個市場結算成員如何通過債券的互換來滿足不同的自身需求的角度來闡述。改變現金流的收入形式債券互換可以分為三個大的步驟:初始債券的互換、利息的定期收取和到期債券的再次互換。在一定的利率環境和投資組合的需求下,通過債券的互換可以改變其現金流(通常是利息)的收入形式。按債券的不同劃分方式,可以基本分為國債、金融債、企業債、央行票據以及短期融資券之間的互換,固定利率與浮動利率的互換等,如此,可以得到一個簡單的互換結構。債券互換具有四個特點1、名義上債券持有總額是不變的。雙方不必進行實際的債券互換,自己名義上持有債券的總量和類型不會改變。但是,名義上持有債券的總量和類型是進行互換的基礎;2、不同的債券互換的本質是利息(未來現金流)的互換。雙方交換的是合同期間利息的歸屬收取權利,而不是收取的本金與利息的總和;3、固定利率和浮動利率債券的定期收取。可以不是同時同步進行;4、債券互換交易的連續性和立即生效性。合同期間中斷合同屬于違約,需要約定違約條款,如互換期間利息的計算方法,或加入可提前終止和約的條款等。其中值得注意的是,浮動利率的互換表現出來的不是單純的利息互換,而是對基于其參考指數的互換,比如以一年期存款利率為基礎的浮動利率的國債和以R07D為基礎利率的金融債之間的互換,互換雙方基于的是對未來走勢的判斷和現金流管理的需要。一個更為復雜的互換可以借助更為復雜的互換組合,不一定是單只債券的互換,也可以是一組債券的組合互換,將自己的資產打包互換,優化債券的結構,增強債券的抗風險能力,滿足自己的投資需求。中介機構可居間合同匹配操作在債券市場中,債券互換也會有一些變化,按照國際通行的做法是中介機構的設立。中介機構可以是信譽較好的政府性機構、銀行、證券公司、基金公司等。比如上面提到的,如果一方或雙方想終止一次互換合同,那么雙方除了可以協商以外,也通過中介機構的介入來實現。這就是三方的操作。每一個債券互換方都可以單獨的與中介機構簽定互換協議,在這種中介互換形式下,債券互換雙方不需要直接見面或認識,只要各自與中介機構簽定互換合同即可,然后讓中介機構做中間的合同匹配操作。其基本形式與單一的互換沒有本質區別,重點在于打包債券的組合收益和久期。中介機構的設立可以將兩個互換機構的不同需求匹配起來,縮短互換中尋找對手方的時間,保證互換雙方可以收取對方的債券所產生的利息,而且也使互換雙方的頭寸不必完全對應,因為中介機構是與兩個對手方分別簽定,只需要做到合同匹配就可以。如果一方違約,那么,互換的收支將失去平衡,中介公司所需要承擔的是違約一方未收到的利息,而不是本金。同樣,中介機構也可以獲得互換的中介費。中介機構最重要的另一個職能是規避法律法規上的條款,以使互換雙方達到持有自己需要債券的目的,其中最典型的是商業銀行持有企業債的問題。比如,銀行A持有一只待償期限為10年期固定利率的國債,每年付一次息,而銀行A通過分析比較,覺得企業債的發展前景很好,并看中一只浮動利率企業債,待償期8年,采用浮動利率并有保底條款;保險公司B持有一只浮動利率企業債,條件符合銀行A的需要,同樣保險公司B需要的是長期的固定的收益來匹配自己資產負債的需要。為了減少違約和操作性風險等,可以找到雙方都信任的中間機構C(如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公司、證券公司等)將本身持有的債券做賬戶中的凍結或質押在中間機構C,然后銀行A和保險公司B分別與中間機構C簽定互換協議,做到名義上依然持有原債券而實際得到目標債券的利息收益的目的。中間機構如果擁有大量的互換合約,就避免單方終止和約的風險,為終止合約的另一方迅速找到與原合約匹配的互換對手方。互換中也存在風險 首先,利率風險是互換交易中首要的風險。在債券互換中,互換雙方都要損失自己持有債券的收益而獲取對方債券的收益,無論固定或浮動債券的利息額度都是以不同的利率或利率指數為基礎計算出來的,因此,在互換的合同期間內,互換雙方首先要承擔的就是利率的變化而產生的風險。第二,政策、決策面的影響也會帶來損益。由于政策的變化或機構本身的變化、決策層的變化可能會對互換合約產生影響,比如會因被托管等被動的終止合約。同時為了避免因為長期的、不可預見性的風險,雙方也可以加入一次或幾次提前終止合約的條款。總之,在中國債券市場不斷發展和完善的今天,在債券品種多樣化的同時,我們需要用多種操作方法來實現自己預期收益、降低風險和改變自身現金流的目的,不僅豐富了債券市場的交易方式,也通過包括互換在內的交易形式活躍市場成交、完善價格發現機制、提高債券的流動性,同時也可以滿足自身的需要,改變持有債券賣不出,想買債券買不到的情況。
熱心網友
互換被廣泛的應用于控制利率和匯率風險之中,在國外已經非常成熟。筆者通過分析比較,互換也可借用到現在的中國債券市場中,同樣可以達到規避利率風險和獲得所需要現金流的目的。互換一般用于債券發行者(籌資者)想改變其在債券市場上發行債券所籌資金的利率形式及相關現金流的組合。但在現在的中國,由于各個發債機構的研究創新能力不一,很難協調一致,而且只是中國債券市場中的一部分,比重相對較小,因此本文不以發債者(籌資者)的角度來分析,而是重點以各個市場結算成員如何通過債券的互換來滿足不同的自身需求的角度來闡述。改變現金流的收入形式債券互換可以分為三個大的步驟:初始債券的互換、利息的定期收取和到期債券的再次互換。在一定的利率環境和投資組合的需求下,通過債券的互換可以改變其現金流(通常是利息)的收入形式。按債券的不同劃分方式,可以基本分為國債、金融債、企業債、央行票據以及短期融資券之間的互換,固定利率與浮動利率的互換等,如此,可以得到一個簡單的互換結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