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全權委托在法律上是什么概念。 如果全權委托是否意味著放棄所有權利。

熱心網友

全權委托是通俗的說法,但該說法并不是符合法律規范的. 從人們用該詞語的意思來講,就是接受全權委托的人,完全有權利代表他處理委托的事情.應該相當于法律上的特別授權. 但因為該說法授權不明,所以,被民事訴訟法認定為是屬于約定不明,而只等同于一般授權. 所以,如果需要委托某人辦理某事項,是全權委托,就應當寫明全部委托事項以及手委托人的具體的權限.而不能簡單的以全權稱呼了之. 如訴訟中的特別授權一般是: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上訴. 有的特別加上:代收法律文書\代收過付款項. 如果是一般授權,則只有依照法律程序,對有關的證據發表意見,而對于訴訟請求的增加或減少以及任何的改變,必須是由委托人另行授權才可以. 所以,在需要授權的場合,盡量避免使用全權二字.應當用語清晰,明確.

熱心網友

“全權委托”的提法并不科學,不是一個準確的法律概念。委托實際上是《民法》中的委托代理,它是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權而發生的代理,也叫意定代理,并無“全權”、“部分”之說。而委托,并不意味著放棄自己應有的所有權利!那樣的話,豈不是可以視為法律的空子呢?!

熱心網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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