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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對價?對價”(consideration)原本是英美合同法上的效力原則,其本意是“為換取另一個人做某事的允諾,某人付出的不一定是金錢的代價”,也許是“購買某種允諾的代價”。合同無“對價”無效。從法律關系看,“對價”是一種等價有償的允諾關系:“某人允諾是為了換取另外一個人對允諾的承諾”。從法經濟學角度說,“對價”就是沖突雙方處于帕累托最優狀況時實現帕累托改進的條件:在平等個體之間法律關系沖突情況下,效率的解決只能通過平等個體之間的妥協關系來解決。在協調平等主體之間相互沖突的法律關系過程中,只要滿足“對價”:自由讓度并給予及時補償而不使任何一方損失的條件,就能實現帕累托最優到帕累托改進的效率。只要滿足了邏輯上自由與自由讓度和補償的衡平性,就一定能設計出符合作為“激勵機制”的法律規則體系。“對價”因此被用來解決公共資源私人占有沖突博弈僵局狀況下的效率發生,它也是在承認每個人自由、平等的前提下,以效率和公平為目標,公平地分配發展責任的方法。在競爭性沖突狀態下,除非某人讓度自由,否則任何一方自由的狀況不能獲得改進;只要某人讓度自由并及時獲得自由的補償,任何進一步的改進都不會使任何一方的自由狀況變得更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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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對價?對價”(consideration)原本是英美合同法上的效力原則,其本意是“為換取另一個人做某事的允諾,某人付出的不一定是金錢的代價”,也許是“購買某種允諾的代價”。合同無“對價”無效。從法律關系看,“對價”是一種等價有償的允諾關系:“某人允諾是為了換取另外一個人對允諾的承諾”。從法經濟學角度說,“對價”就是沖突雙方處于帕累托最優狀況時實現帕累托改進的條件:在平等個體之間法律關系沖突情況下,效率的解決只能通過平等個體之間的妥協關系來解決。在協調平等主體之間相互沖突的法律關系過程中,只要滿足“對價”:自由讓度并給予及時補償而不使任何一方損失的條件,就能實現帕累托最優到帕累托改進的效率。只要滿足了邏輯上自由與自由讓度和補償的衡平性,就一定能設計出符合作為“激勵機制”的法律規則體系。“對價”因此被用來解決公共資源私人占有沖突博弈僵局狀況下的效率發生,它也是在承認每個人自由、平等的前提下,以效率和公平為目標,公平地分配發展責任的方法。在競爭性沖突狀態下,除非某人讓度自由,否則任何一方自由的狀況不能獲得改進;只要某人讓度自由并及時獲得自由的補償,任何進一步的改進都不會使任何一方的自由狀況變得更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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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價”(consideration)原本是英美合同法上的效力原則,其本意是“為換取另一個人做某事的允諾,某人付出的不一定是金錢的代價”,也許是“購買某種允諾的代價”。合同無“對價”無效。從法律關系看,“對價”是一種等價有償的允諾關系:“某人允諾是為了換取另外一個人對允諾的承諾”。從法經濟學角度說,“對價”就是沖突雙方處于帕累托最優狀況時實現帕累托改進的條件:在平等個體之間法律關系沖突情況下,效率的解決只能通過平等個體之間的妥協關系來解決。在協調平等主體之間相互沖突的法律關系過程中,只要滿足“對價”:自由讓度并給予及時補償而不使任何一方損失的條件,就能實現帕累托最優到帕累托改進的效率。只要滿足了邏輯上自由與自由讓度和補償的衡平性,就一定能設計出符合作為“激勵機制”的法律規則體系。“對價”因此被用來解決公共資源私人占有沖突博弈僵局狀況下的效率發生,它也是在承認每個人自由、平等的前提下,以效率和公平為目標,公平地分配發展責任的方法。在競爭性沖突狀態下,除非某人讓度自由,否則任何一方自由的狀況不能獲得改進;只要某人讓度自由并及時獲得自由的補償,任何進一步的改進都不會使任何一方的自由狀況變得更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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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價”(consideration)原本是英美合同法上的效力原則,其本意是“為換取另一個人做某事的允諾,某人付出的不一定是金錢的代價”,也許是“購買某種允諾的代價”。合同無“對價”無效。從法律關系看,“對價”是一種等價有償的允諾關系:“某人允諾是為了換取另外一個人對允諾的承諾”。從法經濟學角度說,“對價”就是沖突雙方處于帕累托最優狀況時實現帕累托改進的條件:在平等個體之間法律關系沖突情況下,效率的解決只能通過平等個體之間的妥協關系來解決。在協調平等主體之間相互沖突的法律關系過程中,只要滿足“對價”:自由讓度并給予及時補償而不使任何一方損失的條件,就能實現帕累托最優到帕累托改進的效率。只要滿足了邏輯上自由與自由讓度和補償的衡平性,就一定能設計出符合作為“激勵機制”的法律規則體系。“對價”因此被用來解決公共資源私人占有沖突博弈僵局狀況下的效率發生,它也是在承認每個人自由、平等的前提下,以效率和公平為目標,公平地分配發展責任的方法。在競爭性沖突狀態下,除非某人讓度自由,否則任何一方自由的狀況不能獲得改進;只要某人讓度自由并及時獲得自由的補償,任何進一步的改進都不會使任何一方的自由狀況變得更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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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價”(consideration)原本是英美合同法上的效力原則,其本意是“為換取另一個人做某事的允諾,某人付出的不一定是金錢的代價”,也許是“購買某種允諾的代價”。合同無“對價”無效。從法律關系看,“對價”是一種等價有償的允諾關系:“某人允諾是為了換取另外一個人對允諾的承諾”。從法經濟學角度說,“對價”就是沖突雙方處于帕累托最優狀況時實現帕累托改進的條件:在平等個體之間法律關系沖突情況下,效率的解決只能通過平等個體之間的妥協關系來解決。在協調平等主體之間相互沖突的法律關系過程中,只要滿足“對價”:自由讓度并給予及時補償而不使任何一方損失的條件,就能實現帕累托最優到帕累托改進的效率。只要滿足了邏輯上自由與自由讓度和補償的衡平性,就一定能設計出符合作為“激勵機制”的法律規則體系。“對價”因此被用來解決公共資源私人占有沖突博弈僵局狀況下的效率發生,它也是在承認每個人自由、平等的前提下,以效率和公平為目標,公平地分配發展責任的方法。在競爭性沖突狀態下,除非某人讓度自由,否則任何一方自由的狀況不能獲得改進;只要某人讓度自由并及時獲得自由的補償,任何進一步的改進都不會使任何一方的自由狀況變得更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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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價最早出現在歐美的法律文獻中,是指為了一方得到權利、權益、益處或是另一方換取對方承諾,所做的或所承諾的損失、所擔負的責任或犧牲。在這里,"對價"指非流通股股東為了取得所持有的非流通股份流通的權力,而向流通股股東支付的相應的代價。對價目前來看,可以采用股票、現金等、權證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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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價”(consideration)原本是英美合同法上的效力原則,其本意是“為換取另一個人做某事的允諾,某人付出的不一定是金錢的代價”,也許是“購買某種允諾的代價”。合同無“對價”無效。從法律關系看,“對價”是一種等價有償的允諾關系:“某人允諾是為了換取另外一個人對允諾的承諾”。從法經濟學角度說,“對價”就是沖突雙方處于帕累托最優狀況時實現帕累托改進的條件:在平等個體之間法律關系沖突情況下,效率的解決只能通過平等個體之間的妥協關系來解決。在協調平等主體之間相互沖突的法律關系過程中,只要滿足“對價”:自由讓度并給予及時補償而不使任何一方損失的條件,就能實現帕累托最優到帕累托改進的效率。只要滿足了邏輯上自由與自由讓度和補償的衡平性,就一定能設計出符合作為“激勵機制”的法律規則體系。“對價”因此被用來解決公共資源私人占有沖突博弈僵局狀況下的效率發生,它也是在承認每個人自由、平等的前提下,以效率和公平為目標,公平地分配發展責任的方法。在競爭性沖突狀態下,除非某人讓度自由,否則任何一方自由的狀況不能獲得改進;只要某人讓度自由并及時獲得自由的補償,任何進一步的改進都不會使任何一方的自由狀況變得更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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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價”(consideration)原本是英美合同法上的效力原則,其本意是“為換取另一個人做某事的允諾,某人付出的不一定是金錢的代價”,也許是“購買某種允諾的代價”。合同無“對價”無效。從法律關系看,“對價”是一種等價有償的允諾關系:“某人允諾是為了換取另外一個人對允諾的承諾”。從法經濟學角度說,“對價”就是沖突雙方處于帕累托最優狀況時實現帕累托改進的條件:在平等個體之間法律關系沖突情況下,效率的解決只能通過平等個體之間的妥協關系來解決。在協調平等主體之間相互沖突的法律關系過程中,只要滿足“對價”:自由讓度并給予及時補償而不使任何一方損失的條件,就能實現帕累托最優到帕累托改進的效率。只要滿足了邏輯上自由與自由讓度和補償的衡平性,就一定能設計出符合作為“激勵機制”的法律規則體系。“對價”因此被用來解決公共資源私人占有沖突博弈僵局狀況下的效率發生,它也是在承認每個人自由、平等的前提下,以效率和公平為目標,公平地分配發展責任的方法。在競爭性沖突狀態下,除非某人讓度自由,否則任何一方自由的狀況不能獲得改進;只要某人讓度自由并及時獲得自由的補償,任何進一步的改進都不會使任何一方的自由狀況變得更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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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價最早出現在歐美的法律文獻中,是指為了一方得到權利、權益、益處或是另一方換取對方承諾,所做的或所承諾的損失、所擔負的責任或犧牲。在這里,"對價"指非流通股股東為了取得所持有的非流通股份流通的權力,而向流通股股東支付的相應的代價。對價目前來看,可以采用股票、現金等、權證等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