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元月,我一個朋友因在某飯館吃飯,采用記帳方式,暫不結帳。后來朋友走了,也沒結帳。現在到了2005年底,飯館找來了,拿出了當年的簽字來找我(不是我簽的字,是我朋友簽的,他現在不想理這件事,還說他已經付了錢的,只是帳單忘了收回。),叫我幫忙追討。請問這些帳單還有效嗎?我好象記得法律上的訴訟時限對于構成人身傷害或租金一類的為一年,其它的均為兩年,他現在時隔四年多再來找,我可以拒絕嗎?
熱心網友
民法規定訴訟的一般時效為兩年。可以適用中斷、終止的原則。 如果在這幾年當中,飯店老板沒有找欠債人還債或起訴的話,法律是不予保護的,但老板有起訴權,沒有勝訴權。 如果在這幾年當中,飯店老板找了欠債人還債或起訴到法院的話,可以適用訴訟中止或終斷,此時,欠條就具有法律效力,但飯店老板必須提供已告之的證據。 還有,因為你不時此項法律關系的當事人,所以你有權可以拒絕飯店老板的要求。
熱心網友
當然沒有超過訴訟時效。
熱心網友
沒有超過訴訟時效因為帳單上應該沒有還款日期時效從第一次要款日期計算,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