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是夫妻兩人婚后一起買的,那么兒子死后,妻子和女兒還在,他的父母能繼承兒子的房產嗎?別的財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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邊引用法律條文邊給你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這里“個人”兩個字重要,就是說丈夫死后,留下的財產不是全部財產,而是只有其中的一半(另一半是妻子所有)。第九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所以,分配辦法是:父、母、妻、女各四分之一(前面說三分之一不對,把父、母二人算成一份了)。但這四人中如有特別需要照顧的依法可以多分。 第十六條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如果丈夫在生前有遺囑說要將遺產給誰,那么就不能按照上面講的原則分配遺產,而要按丈夫生前的意愿辦。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節 人身保險合同 第六十一條 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第六十二條 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數人為受益人。第六十四條 被保險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一)沒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請看,這里的關鍵是丈夫投保時有沒有指定受益人。指定了誰,誰就可以得到保險賠償,未被指定者則不能獲得。如果一個都沒指定,全部賠償金就進入遺產分配程序。 第十七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十八條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第十九條 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第二十條 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第二十一條 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遺產的權利。  第二十二條 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你問的問題基本都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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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父母和孩子、妻子都是第一順序的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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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情況來看房子是夫妻的共同財產,在丈夫過世后應首先分出一半是妻子的財產,另一半才是遺產進行分割繼承,其他的夫妻共同財產也一樣先分出一半給妻子,另一半才是遺產進行分割繼承。對其中屬于遺產的部分是由妻子,女兒,父母共同分割各得三分之一。對不能分割或不適合分割得遺產可以按其性質用途由一人擁有而給其他人一些補償,可以由繼承人共同商量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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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不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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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有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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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兒子的所有財產(繼承前要先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分為3份,分別給繼承人妻子、女兒、父母2、具體的遺產分割方法,可以幾個繼承人之間商量,或者到法院請求法院分割3、保險單的受益人由投保人指定,隨便投保人怎么寫,想是誰就是誰4、遺囑當然可以隨便立,只要不侵犯無財產人的權益(比如女兒,如果妻子沒有生活來源也不能剝奪妻子的繼承權),如果想要依遺囑而行建議作一個公證,公證遺囑效力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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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情況來看房子是夫妻的共同財產,在丈夫過世后應首先分出一半是妻子的財產,另一半才是遺產進行分割繼承,其他的夫妻共同財產也一樣先分出一半給妻子,另一半才是遺產進行分割繼承。對其中屬于遺產的部分是由妻子,女兒,父母共同分割各得三分之一。對不能分割或不適合分割得遺產可以按其性質用途由一人擁有而給其他人一些補償,可以由繼承人共同商量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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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國繼承法的有關規定,兒子死后,其妻子、女兒、父、母都是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享有對兒子生前的個人所有合法財產平等的繼承權。但在繼承時,要首先把夫妻共同財產中的一半歸妻子所有,剩余的一半如果沒有遺囑就按照法定繼承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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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除非兒子立遺囑將財產屬于他個人的那部分贈給他的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