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對哲學有些興趣,但水平有限。我從一些書上了解到了一些關于休謨的思想,特別是他那著名的關于因果律的理論(被后人稱為“休謨問題”),很感興趣,自己也去看了看《人性論》,但是沒怎么看懂。請哪位高人能用淺顯而又較準確的語言把“休謨問題”的內容極其意義與影響簡單地說一下。
熱心網友
休謨認為人類的理智有兩種作用,即推斷各種事實和比較各個觀念。同樣,人類的知識也分為兩類,一類是關于實際事情的知識;包括自然科學、自然哲學和歷史學等,這是建立在經驗基礎上的因果性知識;另一類是抽象科學和證明的知識,即數學知識。他認為這后一類知識的命題,只憑思想的作用就可以推導出來,無需依據宇宙中任何地方存在的任何東西。休謨認為建立在經驗基礎上的因果性知識構成了大部分的人類知識,是一切人類行為的源泉。因此,他著重地探討了因果性問題。 1。原因和結果必須是在空間上和時間上互相接近的。 2。原因必須是先于結果。 3。原因與結果之間必須有一種恒常的結合。構成因果關系的,主要是這種性質。 4。同樣的原因永遠產生同樣結果,同樣結果也永遠只能發生于同樣原因。這個原則我們是由經驗得來的,并且是我們大部分哲學推理的根源。因為當我們借著任何清楚的實驗已經發現出任何現象的原因或結果的時候,我們不等待這個最初關系觀念所由以得來的那種恒常重復,立刻就把我們的觀察推到每一個同類現象上。 5。還有另外一個原則是依靠著這個原則的,就是:當若干不同的對象產生了同樣結果時,那一定是借著我們所發現的它們的某種共同性質。因為相似的結果既然涵攝相似的原因,所以我們必須永遠把那種原因作用歸之于我們所發現為互相類似的那個條件。 6。下面的原則也是建立于同樣的理由。兩個相似對象的結果中的差異,必然是由它們互相差異的那一點而來。因為相似的原因既然永遠產生相似的結果,那么在任何例子中我們如果不能實現我們的預料,我們便必須斷言,這種不規則性是由那些原因中某種差異而來。 7。當任何對象隨著它的原因的增減而增減時,那個對象就應該被認為是一個復合的結果,是由原因中幾個不同部分所發生的幾個不同結果聯合而生。這里人們假設,原因的一個部分的不存在或存在永遠伴有結果中一個相應部分的不存在或存在。這個恒常的結合就充分證明了一個部分是另一個部分的原因。不過我們必須小心不要從少數實驗中推出這樣一個結論。例如某種程度的熱給人以快樂;如果你減少那種熱,快樂也就降低;不過并不能由此推斷說,如果你把熱加大到超出了某種限度,快樂也同樣會增加;因為這時我們發現,快樂就變為痛苦了。 8。我所要提出的最后第八條規則是:“如果一個對象完整地存在了任何一個時期,而卻沒有產生任何結果,那末它便不是那個結果的惟一原因,而還需要被其他可以推進它的影響和作用的某種原則所協助。因為相似的結果既是必然在接近的時間和地點中跟隨著相似的原因,所以它們的暫時分離就表明,這些原因是不完全的原因?!保ㄗⅲ盒葜儯骸度诵哉摗飞蟽裕P文運譯,商務印書館,1997年,第199-200頁。) 休漠關于因果關系的這8條判據總的說來是很重要的,值得認真研究。前3條被休謨經常談論,其中第3條就是恒常會合原則。不過,休謨認識到這3條并不構成判定因果關系的充分必要條件,而僅僅是必要條件。于是,他在前3條的基礎上增加了5條。現在的問題是,這5條恰當嗎?其意義何在? 第4條說“同樣的原因永遠產生同樣結果,同樣結果也永遠只能發生于同樣原因。”這表明原因和結果是一一對應的,從而排除了“一因多果”和“一果多因”的可能性。 第5條說“當若干不同的對象產生了同樣結果時,那一定是借著我們所發現的它們的某種共同性質。”這正是要排除“一果多因”。“一果多因”只是一種假象,對于一個結果來說,真正的原因只有一個,即這多個“原因”中所包含的某種共同性質。 第6條說“兩個相似對象的結果中的差異,必然是由它們互相差異的那一點而來?!边@是要排除“一因多果”。這里“兩個相似對象”是指那“同一原因”,只要它們的結果有差異,那么它們之間一定也有差異,因而不是真正的同一原因。所謂的“一因多果”實際上是多因多果。 第7條說“當任何對象隨著它的原因的增減而增減時,那個對象就應該被認為是一個復合的結果,是由原因中幾個不同部分所發生的幾個不同結果聯合而生?!边@是關于復合因果關系的。這一條也依賴于第4條即原因和結果一一對應。結果中的一部分的存在與否(增減)伴隨原因中的一部分的存在與否(增減),表明這兩部分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因而原因中其余部分與結果中其余部分之間具有因果關系。這實際上就是密爾方法中的“剩余法”。 不過,休謨在這一條中的表述有含混之處,他沒有區分質的增減和量的增減。復合因果關系表現為質的增減的伴隨關系,即原因中增減一個部分或因素導致結果中增減一個部分或因素。而量的增減則是對簡單因果關系而言的,如在一定范圍內,熱度的增減伴隨舒服程度的增減,則熱是導致舒服的原因,但熱往往不是復合原因,而是簡單原因。 在談論熱與舒服之間的因果關系的時候,休謨無意中談到因果關系的條件依賴性。熱既可成為舒服的原因,也可成為痛苦的原因,這取決于所處的條件是什么。當某一熱度范圍確定以后,熱的增加只會導致舒服而不會導致痛苦;換另一熱度范圍,熱的增加只會導致痛苦而不會導致舒服。這表明,在一定條件下,原因和結果是一一對應的,但離開一定條件泛泛而談時,便出現所謂的“一因多果”或“一果多因”了。因此,休謨的第4條應改為:在一定的條件下,同樣的原因永遠產生同樣結果,同樣結果也永遠只能發生于同樣原因。休謨對因果關系的條件依賴性只是偶爾談及,并未給予充分重視,這是他的因果理論的一個重大缺陷。 第8條是表述最模糊的。因為任何現象都有與之伴隨的現象,除非世界末日來臨,在這個意義上不會出現休謨所說的情況,即“一個對象完整地存在了任何一個時期,而卻沒有產生任何結果”。不過,考慮到第4條原則,這里所說的結果是與那個原因具有一一對應關系的,因此,這句話的意思是:一個對象似乎完整地存在了任何一個時期,而卻沒有產生惟一與它對應的那個結果。相應地,第8條的意思是: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可以斷定,那個“完整的”對象作為原因并不完整,一定還有其他被忽略的因素,即“其他可以推進它的影響和作用的某種原則”。這便導致一個問題:我們憑什么斷定那個存在了一定時期的對象必須會有一個惟一對應于它的結果?既然它缺少了某些要素,那它就不是原來以為的那個原因,而是一個新的對象,因而有可能不產生任何與它對應的結果;我們憑什么排除它沒有任何結果的可能性?為解決這個問題,我們必須引進一個原則即“普遍因果性原則”。其實,這條原則也是第7條所依賴的,否則,沒有理由斷言“原因的一個部分的不存在或存在永遠伴有結果中一個相應部分的不存在或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