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沒有在法律規定的事故發生之日起的30日或1年內申請認定工傷,錯過了時效,就不能被認定為工傷而享受工傷待遇了嗎?2、如果錯過了60日的勞動仲裁時效,勞動者也沒有辦法維護自己的權利了嗎?

熱心網友

《工傷認定辦法》第三條、第四條 和《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對工傷認定的時效是一致的即:“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按照前款規定應當向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根據屬地原則應向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按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這就是說,未在規定的時間里進行工傷鑒定,可能喪失享受工傷待遇的權利,因此,應當在規定的時間里,由企業或職工家屬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中同樣還有如下規定: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但這個規定的具體含義模棱兩可,在現實生活中不便操作。假如用人單位拒絕承擔上述費用,則意味著勞動爭議的產生。有關勞動爭議的仲裁時效,《勞動法》第八十二條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六十日內作出。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規定的非常詳細,一旦超過60天,即喪失提起勞動仲裁的權利,而由于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處理的前置條件,未經過勞動仲裁的勞動爭議案件,人民法院也不會受理。這就是法律,懂法是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前提。至于因種種原因導致出現以上兩種情況,無法通過正常途徑解決時,通過向勞動監察部門或信訪部門投訴,以獲得問題能夠妥善解決,不失為另一種最佳的解決方式,不妨一試。。

熱心網友

此問題應當從三個方面來理解:1、工傷的認定問題。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從事本職工作所發生的人身意外傷害,用人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向當地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向當地的勞動行政部門為職工申報工傷,待醫療期滿后向當地設在勞動行政部門的傷殘鑒定委員會為職工進行傷殘能力鑒定,并根據職工傷殘等級支付賠償金。一般來講,超過工傷認定的時效都是由用人單位瞞報所造成的。2、勞動仲裁的時效為六十天。但你認真對規定進行分析后,就會發現其實還是比較寬的:“勞動者知道或應當知道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如果勞動者不知道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則不受六十天的限制。3、勞動爭議發生后,仲裁是前置(仲裁委員會處理后當事人不服的人民法院才會受理)。對一些雖然超過仲裁時效的爭議,我建議勞動者一定還要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原因是:仲裁委員會對案件進行審理時若認為已經超過時效,根據《辦案規則》會給勞動者出據《不予受理通知書》,勞動者就可以憑《不予受理通知書》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規定,人民法院視《不予受理通知書》為勞動仲裁已經處理。所以,人民法院才會受理。切記不能超過民法所規定的兩年時效。

熱心網友

當然是過了時效,就喪失了一定的權利;不過,與單位的勞動爭議的仲裁時效,定為60日,時間太短了,明顯是有利于企業.

熱心網友

同意上述的觀點。

熱心網友

工傷認定時效過了,從理論上說是沒有辦法的。但是勞動保障部門設立了信訪部門,而且現在全國信訪都在搞大接訪工作,你可以試一試找信訪部門。另外如果耽誤期限是因為不可抗拒的原因或者用人單位的原因,勞動部門也可以進行認定,這就要看你的原因和具體情況了。勞動仲裁的時效是從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但是勞動保障監察執法的時效是2年,如果單位有違法行為,你在兩年內,可以申請勞動監察執法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