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兒結婚三年了,有一女孩,男方因有外遇,現在鬧著離婚。他的父母都是50歲多一點,與孩子也沒有分家,結婚的房子也是以他父親的名字購買的。女兒自己的一點積蓄也被男方騙光了,現在可以說是身無分文。誰能告訴我,象她這種情況,如果離婚的話,我的女兒還能得到財產嗎?謝謝大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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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1)由于離婚的過錯主要在于男方,所以離婚是可以要求賠償。(此與共同財產的分割是不同的,是獨立于夫妻財產之外的單獨賠償)2)關于房子,雖然房屋產權證上是男方父親,但如果女方提供了相應資金并有證據證明,可以要求得到補償,甚至分割房產。3)又如果離婚之時,雙方的任何一方在離婚后生活有困難(比如沒房子住),法院會相應的要求條件好的一方給予相應幫助(比如在其有條件的范圍內暫時提供住房等)4)其他的共同財產可以分得相應份額,一般包括: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是指從領取結婚證起,到一方死亡或離婚時止。下列財產,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具體處理時應考慮財產來源、數量等情況合理分割。各自出資購置、各自使用的財物,原則上歸各自所有。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不明確的夫妻共同所有。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夫妻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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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婚姻法第46條的規定 ,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等四種法定情形導致離婚的 ,無過錯方可以請求損害賠償。關于家庭財產 ,可以主張為家庭成員共同共有,因為是在家庭成員共同生活期間購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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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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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就要看有多少共同財產了。房子是不能分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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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如何.若是財產分割.都是平平分的.

熱心網友

過錯在于男方,所以可以要求賠償,記得還要他們孩子的歸屬和撫養問題,建議找個信譽好的律師所,維護你們的權益

熱心網友

首先在財產分割上,如果你們有證據證明房子是二人共同出資購買并用于二人長期生活居住,那么女方是可以分到房子的一半的,二人共同的存款和其它有價證券及財物女方也有權分得一半。其次,如果你有男方有外遇的證據,是可能要求在男方在上述平分財產的基礎上作進一步補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