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現有一法律問題請問大家,請大家務必幫忙:我有一朋友,高中生,他老公是今年畢業的研究生,他們原是中學同學,都來自農村.八年前,打工的她與大學畢業的他開始了交往,又因他的工作不太理想,她出錢讓他買電腦,(那是她有病在身,正在家治療,而且她在打工時每月工資為750元)他也自己努力,于2002年考取研究生,那是他要求結婚登記,但由于各種原因,沒有登記.并支付他的入學費用,2003年他大病一場,他要她給他20000元的治療費,她給了28000元,開學后,己拿到全部保險費的他并沒有還給她,盡管她一再要求.2004年他們生有一子,也于同年暑假領了結婚證.2004年10月,她帶著剛約5個月大的小孩又出來打工.今年6月,他畢業了,并于7月份開始了工作.現他以沒感情為由提出離婚.并要求分享她打工的工資為共同財產,且要她承擔他到她這的車費.請問他這樣的要求合理嗎,她能要求他賠償嗎,若小孩歸她撫養,他說每月付200-300元的撫養費,請問撫養費這么多合理嗎?謝謝大家 ,他告訴她說:"坦白地說,我瞞著你和兒子的事情,也是因為你不是我的真愛。我一直想努力尋找這份感情,我不是一個花心的男人,但你沒有在的時候追求過很多女孩。2002年剛上學的時候追過一個上海的學音樂的女研究生,但不成功;也想到我追我師妹,但我覺得她的性格不時候我,她和她父親來見面的時候,實際上是我不會再追她的開始;2003年非典時期,我在五冶的同事介紹一個從深圳過來的女孩,中醫藥本科畢業,當時我沒有看中她,在2004年上半年,偶然的她給我QQ號碼,并說曾經和吃過飯的深圳女孩,我也瞞著你去了深圳三次。第一次是我去贛南面師師范學院面試之后,從瑞金欲往惠州,結果發現我上的車是往深圳的,干脆我就去了深圳,也經歷好多曲折才到她住的地方;第二次是海南面試之后,我先到了深圳才去你那里的;第三次是,你不讓我去深圳,我說去深圳剛好能趕上早上的往上海的火車,經過三次的了解,發現她也不是我想尋找的人,最后放棄了。說實在的,我可以和她發生性關系,但我沒有這樣做。盡管她不適合我,但我也不能這樣傷害她!"這能不能算他傷害她的證據?
熱心網友
我是完全站在女方角度考慮這個案例:1、并要求分享她打工的工資為共同財產,且要她承擔他到她這的車費.請問他這樣的要求合理嗎?答:車票問題就不談了(人品問題),女方工資從法律上講屬于共同財產,遇到這個問題女方可以想想男方的有什么財產可以納入共同財產中。如果沒有,那問題就很明顯,在婚姻期間男方對家庭所承擔的責任少之又少。從這一點法官應該對此要求酌情考慮。2、撫養費問題:關于撫養費問題是根據當地生活標準所制定的。數目標準如果和當地生活標準相差甚多,這個數額當然就不合理。而且以后生活中,隨著孩子的長大,所需要開支增大,隨時可以通知對方增加撫養費。3、這段話是封信?如果要追究男方過錯責任的話,可以作為證據,因為有一段事情是在婚后發生的。但可能效力不大。因為有一段事情是在婚后發生的。
熱心網友
婚姻存續期間的夫妻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有約定的依約定,這是一個原則性的規定,涉及到在子女撫養財產繼承等時運用這一原則處理相關糾紛。你講的案情中,男方一直在上學讀書,沒有收入,且一直是女方供其讀書,2004年結婚后就有了小孩,如果家中有積蓄的話,也應是女方婚前的個人收入,不應納入夫妻共同財產分配。男方要求女方給會車費的請求,不應支持,理由是,離婚是你提起的,女方沒有強迫你離婚,沒有給你造成經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