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已經瀕臨破產,但還拖欠職工相當數額工資,但可能公司破產后財產甚至不足以支付工資。現在職工要求公司支付,公司僅同意寫欠條(寫的是欠款條,而不是欠工資條),現在職工該怎么辦?另有一月因公司文員不在而未填考勤表,該月工資可否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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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該公司還沒有進入破產程序,職工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提出申請,要求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雙方有勞動爭議的,可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對仲裁不服的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如果該公司已經進入了破產程序,職工工資作為第一順序的破產債權應首先進行清償。另外,只要能夠證明這個月你與公司有事實勞動關系,公司就應支付你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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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國大陸不好辦,如果是國企更難.少我的工資'集資款,打了一年官司,訴訟費掏出不少,到現今也沒見一分回頭錢.(不信可來調查,安徽,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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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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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電話告訴媒體,這種方法最有效,一個暴光,什么問題都解決了.走司法程序太慢,又要調查又要取證,公司執行不執行還是一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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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勞動仲裁。破產時員工工資是優先償付的。打欠條應打欠工資,不能打欠款,這兩者的法律地位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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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破產法規定,破產后的資金扣除破產費用后應當以以下順序支付費用:1、所欠職工工資;2、職工的勞動保險;3、所欠的各項稅款;4、其他債務。  所以,所欠職工工資是擺在第一順序的,優先予以消償。  你所說的沒有考勤的那個月的工資,也應當屬于所欠工資范圍內,公司應當予以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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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規定,勞資雙方出現糾紛,可以先上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要求仲裁。如得不到解決,或解決不滿意,可向法院打官司。肯定會贏的!!!“另有一月因公司文員不在而未填考勤表,該月工資可否要回?”。這應該不成問題,因為公司員工不只你一個。大家可以互相證明是出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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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事情,在我國基本就是憑運氣了..還有一種辦法,我沒法說,說了,你就看不見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