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企業可以向勞動者收取押金嗎?
勞動保障部頒布的《勞動市場管理規定》第10條規定:禁止用人單位在招用人員是向求職者收取招聘費用,向被錄用人員收取保證金或抵押金,扣押被錄用人員的身份證等證件。對于違反法律規定,以任何形式向勞動者收取保證金、風險金(物)或者扣押身份證等行為,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元以下罰款;對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按規定不可以
什么押金?不能收風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