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法上,委托合同和行紀合同有什么相同點和不同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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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紀合同和委托合同有相同之處,也有區別。但與其他各種合同相比較,行紀合 同在性質上與委托合同最為接近。它們都是為他人處理委托事務,即為他人提供服務的合同。行紀人和受托人的權利和義務都是基于委托人的委托而產生,都以委托人的信任為前提。因此有的國家立法曾把行紀合同作為委托合同的一種而加以規定。考慮到行紀合同和委托合同的諸多共同之處,我國《合同法》第423條明確規定:“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委托合同的有關規定。” 行紀合同與委托合同的區別在于:(1)前者中所指的事務是特定的,僅限于買賣、寄售等貿易活動,一般為法律行為;而后者中所指的事務既可以是法律行為,也可以是事實行為。(2)前者中,行紀人只能以自己名義進行活動,行紀人與第三人之間所為的法律行為并不 能直接對委托人發生效力;而委托合同的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可以以自己名義,也可以以 委托人名義,所以受托人與第三人間訂立的合同有時可對委托人直接發生效力。(3)前者為有償合同;后者則為無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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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與行紀合同二者的相同點在于都是屬于提供勞務性質的合同。它們的不同點在于: (l)委托合同的受托人辦理委托事務時,以委托人或者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活動,代委托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依照委托人的指示參與并可決定委托人與第三人之間的關系內容,處理事務的后果直接歸于委托人;行紀合同的行紀人是行紀合同的一方當事人,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辦理交易事務,與第三人發生直接的權利義務關系,處理事務的后果是間接地而不是直接地歸于委托人。 (2)委托合同的受托人是按委托人的要求處理受托事務,處理的事務可以是有法律意義的事務,也可以是非法律意義的事務;行紀合同的行紀人則是按委托人的要求,從事購銷、寄售等特定的法律行為,行紀人受托的事務只能是法律行為。 (3)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行紀合同都是有償合同,行紀人卻僅從委托人一方取得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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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你買本《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看看,里面規定的十分祥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