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法學中,“行政許可”與“行政確認”之間有什么區(qū)別呢?請詳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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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確認行為與行政許可行為緊密聯(lián)系:行政許可與行政確認常常是同一行政行為的兩個步驟,一般是確認在前,許可在后,確認是許可的前提,許可是確認的結果。但二者的區(qū)別則主要表現(xiàn)為兩個方面:其一,行為對象不同。行政許可的行為對象是許可行政相對人獲得為某種行為的權利或資格,主要是作為性的行為;行政確認則是指對行政相對人既有法律地位和權利義務的確定和認可,主要是指身份、能力和事實的確認等等。其二,行為的法律效果不同。行政許可是準許行政相對人今后可以為某種(對一般人禁止的)行為,其法律效果具有后及的性質,不具有前溯性;行政確認則是對既有的身份、能力、事實的確定和認可,其法律效果具有前溯性,對今后僅是一種預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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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樓上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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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作為一種行政管理制度,是行政機關在管理經(jīng)濟事務和社會事務中的一種控制手段,通常稱它為“行政審批”。 一.行政許可的特征 1.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管理性的行政行為。 2.行政許可是對社會實踐的外部管理行為。 3.行政許可是根據(j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申請產(chǎn)生的行政行為。 4.行政許可是準予相對人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 二.行政許可的分類 1.普通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準予符合法定條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從事特定活動的許可。 2.特許。是指行政機關代表國家依法向相對人轉讓某種特定權利的行為。 3.認可。是指行政機關對申請人是否具備特定技能的認定。 4核準。是指行政機關對某些事項是否達到特定技術標準、經(jīng)濟技術規(guī)范的判斷。 5.登記。是指行政機關確立相對人的特定主體資格的行為。 三.行政許可的功能 1.控制危險。這是行政許可最主要、最基本的功能。 2.配置資源。通過行政許可的方式對一些資源進行調配。 3.證明或者提供某種信譽、消息。行政確認一般是指行政主體根據(jù)相對人的申請,依法對某一特定的法律事實、法律資格或權利義務關系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確定、認可和證明的具體行政行為。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第一,行政確認通常是依申請的行政行為。第二,行政確認行為是一種外部的具體行政行為。第三,行政確認是一種要式行政行為。第四,行政確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