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是出租車的司機,別人用他的車綁人,但去之前他知道是綁架,而且別人答應給他1萬元做為酬金。別人用他的身份證辦的銀行卡,是讓他打電話向那家人要的錢,也是他和別人一起把那人綁到了外地,事發后他是不是構成了綁架罪?

熱心網友

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依照你所描述的情況來看,該司機確實構成了綁架罪,屬于共同犯罪。

熱心網友

由于司機與綁架者事前有通謀,而且也一起行動,所以司機也是綁架者的共犯,同樣構成綁架罪

熱心網友

綁架罪是指以勒索財物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綁架他人,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行為。本案中的司機構成綁架罪,他明知是綁架,還提供交通工具,勒索錢財,是主觀上的故意,構成綁架罪的主觀行為。

熱心網友

提問者所說的他應己構成綁架罪.理由如下:他事前知道并約定分贓,屬于通謀.提供車輛和身份證,屬于提供作案工具.參與綁架和打電話屬參加作案,只要是具有其中一項即可定為共犯.現在要考慮的只是根據他在本案的情節和作用予以量刑.按照刑法分則的規定刑期為十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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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綁架罪。

熱心網友

肯定是,共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