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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信貸的類型有哪些? 二戰前,出口信貸較多地采用向外貸款,向內貸款、票據貼現放款等方式,這些方式在二戰之后仍采用,但在當代最重要最常見的買方信貸,除此之外,還有賣方信貸、福費廷、信用安排限額、混合信貸等等。 (1)買方信貸 買方信貸是由出口國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通過簽訂貸款合同直接提供給進口方或進口方銀行的信貸。其信貸額一般是合同金額的85%,其余的15%是定金。而定金在合同簽訂時先付10%,第一次交貨時再付5%。貸款額按交貨進程由出口方銀行向出口商支付,亦即出口方銀行向進口商或進口商銀行提供的貸款。 進口商或進口方銀行則于訂購的設備全部交清的若干時期內,分期償還出口方銀行的貸款及其利息,一般每半年一次,同時支付利息。出口方銀行之所以發放這種買方信貸,主要是為了支持成套設備的出口。 買方信貸適合于大宗的、復雜的、信貸期限較長的出口交易, 例如金額很大的,按長期信貸條件進行的資本貨物、設備和成套 設計項目的出口。買方信貸具有以下主要特點:   1)使用買方信貸的出口,需要分簽兩個合同,一個是由買賣雙方簽訂的進出口合同,另一個是由賣方銀行與買主或買方銀行簽訂的貸款合同。貸款合同以貿易合同為前提,但又獨立于貿易 合同。所以,買方信貸的手續要比賣方信貸更為復雜。   2)出口交易存在著商務和財務兩個方面的明顯分界線。按照 買方信貸的安排,出口供貨者只負有商務方面的責任,這就是:提 供高質量的產品,保證迅速交貨,令人滿意地完成建廠和裝配任 務(如這是合同內規定的任務),保證設備的正常運轉,提供擔保 書等等。供貨者一旦履行了這些要求,就不再有其他責任。因為 合同內所規定的有關財務方面的安排是由提供買方信貸的金融機構即出口方的銀行來負責的。  3)雖然買方信貸規定由出口國銀行向國外買主或他們的銀行提供貸款,但不許將這筆資金從出口國轉移到進口國境內。出口銀行職能依買主(或借款者)的指示,憑交貨單據向出口供貨者支付貨款。這筆款項就是貸款合同中規定向買主提供的信貸,由買主按照償還日期償還。 ②買方信貸的規則由于買方信貸主要是促進大型機械設備出口,交易金額巨大,資金周轉期長,因而參與貿易的雙方都特別慎重,并通過協議等方式確立出一系列雙方須遵守或相互認可的規則。這些規則一般有以下幾條:   1)信貸利率低于市場資金利率。 2)作為進口方,在接受該項貸款后只能以此資金購買發放貸款國家的出口商(或出口制造商,以及在該國注冊的外國出口公司)的產品,不能用于第三國,以防止利率低而產生的好處“外境”。  3)進口商所取得的買方信貸的款額只能限于進口單機、成套 設備及與此有關的勞務等“資本貨物”,一般不能進口原材料或消 費品等。  4)出口國提供的資本貨物限于該國制造的。  5)貸款只提供貿易合同額的85%; 6)貸款償還為分期償還,一般規定半年還本付息一次。 ③買方信貸的貸款條件 在上述買方信貸規則之下,交易雙方進行各種貸款條件的談 判。在買方信貸業務中涉及到的貸款條件一般有以下方面: 1)買方信貸使用的貨幣。  2)申請買方信貸的起點,即利用買方信貸所必須購買資本貨 物的最低價額,低于此額不能使用買方信貸的貸款。  3)買方信貸的利率和計息方法。買方信貸利率雖然一般都低于市場利率,但各國貿易條件的不同,也使得買方信貸業務中的利率和計息方法有所區別,大致有四類。一類是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國家的利率類型。這個組織的國家按經濟收入的不同將世界 各國劃分為低收入國家、中等收入國家、富有國家,依還款期的不同,對不同國家規定不同的利率,這個利率視市場利率變動情況每半年調整一次。另一類是倫敦銀行同業拆放利率,此利率較第“類偏高一些,第三類是加拿大型,由加拿大政府制定。一般高于第一類低于第二類。最后一種是美國型。美國發放的買方信貸的資金來源于兩部分,一部分由國家進出口銀行提供,收取利率較低,另部分由商業銀行提供,按美國市場利息收取。關于利息的計算天數在各國亦不相同,有的國家如借取美元1年按360 天計,法郎1年按365天計息。國際上通用的計息時間為“算頭不算尾”,即借款當天計息,還款當天不計息。  4)關于買方信貸的使用期與還款期。使用期限指總協議規定的總額在什么時候以前應辦理具體申請手續與另簽貸款協議的限期。還款根據進口設備的性質與金額大小而定,比如單機一般,在貨物裝船后6個月開始分期還款,有的國家規定成套設備按基本交貨完畢或最終交貨后6個月開始還款,有的規定按交接驗收后6個月開始還款,有的還規定保證期滿后6個月開始還款。此外,在貸款條件中還涉及到買方信貸的各種費用,如管理費、承擔費等。 (2)賣方信貸 賣方信貸由銀行對本國的出口商提供信貸,再由出口商向其出售貨物的外國買主提供延期付款信貸。銀行對出口商提供的是銀行信用,出口商對國外買主提供的是商業信用。按照賣方信貸的安排,出口商把貨物裝船后,憑出口單證去向他的往來銀行取得裝船后信貸,從而補償他的周轉資金,而銀行則代替出口商按期向國外買主收取貨款(一次或分數次收清)。在這一期間內,出口商要對銀行負擔裝船后信貸的利息。假如事情發生意外,未能從國外收到款項,銀行對出口商保留有追索權,仍由出口商來承擔銀行所墊付的金額或國外買主未付清的余款。所以,從信貸風險的實際承擔責任來說,賣方信貸仍然是由出口商向國外買主提供延期付款的信用,基本上還是屬于商業信用。賣方信貸的利息是由出口商負擔的,而且大部分貸款要在全部交貨后才開始陸續償還。因此,出口商考慮到貸款利息和其他費用負擔,對商品報價就要高些。在國際貿易中,部分出口信貸是采用賣方信貸的方式。 (3)福費廷 福費廷是一種較新的融資方式。它主要用在延期付款的大型設備貿易中。 福費廷是指買進因商品和勞務的轉讓(主要是出口交易)而產生的在將來某一日子到期的債務,這種購買對原先的票據持有人無追索權。它是出口商把經過進口商承兌的、期限在半年以上到五六年的遠期無追索權匯票,向出口商所在地銀行或大金融公司辦理貼現,以提前取得資金的一種融資方式。福費廷市場源于20世紀50年代后期至60年代初期世界經濟結構發生變化之際。這種融資方式對出口商的好處主要有: ①減少資產負債表上的或有負債,并增強資金的流動性(這兩項表明出口商的借款能力增強); ②避免丁僅通過向國家或私人部分投放可能出現的損失,而且不會出現資金流動問題(這些問題在已投保的債權未到期期間是無法避免的); ③沒有信貸管理、托收問題及相關風險和費用。 (4)信用安排限額 就是出口商所在地的銀行為了擴大本國一般消費品或基礎工程的出口,給予進口商所在地銀行以中期融資的便利,并與進口商所在地銀行進行配合,組織較小業務的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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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戰前,出口信貸較多地采用向外貸款,向內貸款、票據貼現放款等方式,這些方式在二戰之后仍采用,但在當代最重要最常見的買方信貸,除此之外,還有賣方信貸、福費廷、信用安排限額、混合信貸等等。(1)買方信貸 買方信貸是由出口國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通過簽訂貸款合同直接提供給進口方或進口方銀行的信貸。其信貸額一般是合同金額的85%,其余的15%是定金。而定金在合同簽訂時先付10%,第一次交貨時再付5%。貸款額按交貨進程由出口方銀行向出口商支付,亦即出口方銀行向進口商或進口商銀行提供的貸款。 進口商或進口方銀行則于訂購的設備全部交清的若干時期內,分期償還出口方銀行的貸款及其利息,一般每半年一次,同時支付利息。出口方銀行之所以發放這種買方信貸,主要是為了支持成套設備的出口。 買方信貸適合于大宗的、復雜的、信貸期限較長的出口交易, 例如金額很大的,按長期信貸條件進行的資本貨物、設備和成套 設計項目的出口。買方信貸具有以下主要特點:  1)使用買方信貸的出口,需要分簽兩個合同,一個是由買賣雙方簽訂的進出口合同,另一個是由賣方銀行與買主或買方銀行簽訂的貸款合同。貸款合同以貿易合同為前提,但又獨立于貿易 合同。所以,買方信貸的手續要比賣方信貸更為復雜。   2)出口交易存在著商務和財務兩個方面的明顯分界線。按照 買方信貸的安排,出口供貨者只負有商務方面的責任,這就是:提 供高質量的產品,保證迅速交貨,令人滿意地完成建廠和裝配任 務(如這是合同內規定的任務),保證設備的正常運轉,提供擔保 書等等。供貨者一旦履行了這些要求,就不再有其他責任。因為 合同內所規定的有關財務方面的安排是由提供買方信貸的金融機構即出口方的銀行來負責的。 3)雖然買方信貸規定由出口國銀行向國外買主或他們的銀行提供貸款,但不許將這筆資金從出口國轉移到進口國境內。出口銀行職能依買主(或借款者)的指示,憑交貨單據向出口供貨者支付貨款。這筆款項就是貸款合同中規定向買主提供的信貸,由買主按照償還日期償還。 ②買方信貸的規則由于買方信貸主要是促進大型機械設備出口,交易金額巨大,資金周轉期長,因而參與貿易的雙方都特別慎重,并通過協議等方式確立出一系列雙方須遵守或相互認可的規則。這些規則一般有以下幾條:   1)信貸利率低于市場資金利率。 2)作為進口方,在接受該項貸款后只能以此資金購買發放貸款國家的出口商(或出口制造商,以及在該國注冊的外國出口公司)的產品,不能用于第三國,以防止利率低而產生的好處“外境”。  3)進口商所取得的買方信貸的款額只能限于進口單機、成套 設備及與此有關的勞務等“資本貨物”,一般不能進口原材料或消 費品等。  4)出口國提供的資本貨物限于該國制造的。  5)貸款只提供貿易合同額的85%; 6)貸款償還為分期償還,一般規定半年還本付息一次。 ③買方信貸的貸款條件 在上述買方信貸規則之下,交易雙方進行各種貸款條件的談 判。在買方信貸業務中涉及到的貸款條件一般有以下方面: 1)買方信貸使用的貨幣。  2)申請買方信貸的起點,即利用買方信貸所必須購買資本貨 物的最低價額,低于此額不能使用買方信貸的貸款。  3)買方信貸的利率和計息方法。買方信貸利率雖然一般都低于市場利率,但各國貿易條件的不同,也使得買方信貸業務中的利率和計息方法有所區別,大致有四類。一類是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國家的利率類型。這個組織的國家按經濟收入的不同將世界 各國劃分為低收入國家、中等收入國家、富有國家,依還款期的不同,對不同國家規定不同的利率,這個利率視市場利率變動情況每半年調整一次。另一類是倫敦銀行同業拆放利率,此利率較第“類偏高一些,第三類是加拿大型,由加拿大政府制定。一般高于第一類低于第二類。最后一種是美國型。美國發放的買方信貸的資金來源于兩部分,一部分由國家進出口銀行提供,收取利率較低,另部分由商業銀行提供,按美國市場利息收取。關于利息的計算天數在各國亦不相同,有的國家如借取美元1年按360 天計,法郎1年按365天計息。國際上通用的計息時間為“算頭不算尾”,即借款當天計息,還款當天不計息。  4)關于買方信貸的使用期與還款期。使用期限指總協議規定的總額在什么時候以前應辦理具體申請手續與另簽貸款協議的限期。還款根據進口設備的性質與金額大小而定,比如單機一般,在貨物裝船后6個月開始分期還款,有的國家規定成套設備按基本交貨完畢或最終交貨后6個月開始還款,有的規定按交接驗收后6個月開始還款,有的還規定保證期滿后6個月開始還款。此外,在貸款條件中還涉及到買方信貸的各種費用,如管理費、承擔費等。 (2)賣方信貸 賣方信貸由銀行對本國的出口商提供信貸,再由出口商向其出售貨物的外國買主提供延期付款信貸。銀行對出口商提供的是銀行信用,出口商對國外買主提供的是商業信用。按照賣方信貸的安排,出口商把貨物裝船后,憑出口單證去向他的往來銀行取得裝船后信貸,從而補償他的周轉資金,而銀行則代替出口商按期向國外買主收取貨款(一次或分數次收清)。在這一期間內,出口商要對銀行負擔裝船后信貸的利息。假如事情發生意外,未能從國外收到款項,銀行對出口商保留有追索權,仍由出口商來承擔銀行所墊付的金額或國外買主未付清的余款。所以,從信貸風險的實際承擔責任來說,賣方信貸仍然是由出口商向國外買主提供延期付款的信用,基本上還是屬于商業信用。賣方信貸的利息是由出口商負擔的,而且大部分貸款要在全部交貨后才開始陸續償還。因此,出口商考慮到貸款利息和其他費用負擔,對商品報價就要高些。在國際貿易中,部分出口信貸是采用賣方信貸的方式。 (3)福費廷 福費廷是一種較新的融資方式。它主要用在延期付款的大型設備貿易中。 福費廷是指買進因商品和勞務的轉讓(主要是出口交易)而產生的在將來某一日子到期的債務,這種購買對原先的票據持有人無追索權。它是出口商把經過進口商承兌的、期限在半年以上到五六年的遠期無追索權匯票,向出口商所在地銀行或大金融公司辦理貼現,以提前取得資金的一種融資方式。福費廷市場源于20世紀50年代后期至60年代初期世界經濟結構發生變化之際。這種融資方式對出口商的好處主要有: ①減少資產負債表上的或有負債,并增強資金的流動性(這兩項表明出口商的借款能力增強);②避免丁僅通過向國家或私人部分投放可能出現的損失,而且不會出現資金流動問題(這些問題在已投保的債權未到期期間是無法避免的);③沒有信貸管理、托收問題及相關風險和費用。(4)信用安排限額就是出口商所在地的銀行為了擴大本國一般消費品或基礎工程的出口,給予進口商所在地銀行以中期融資的便利,并與進口商所在地銀行進行配合,組織較小業務的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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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戰前,出口信貸較多地采用向外貸款,向內貸款、票據貼現放款等方式,這些方式在二戰之后仍采用,但在當代最重要最常見的買方信貸,除此之外,還有賣方信貸、福費廷、信用安排限額、混合信貸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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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戰前,出口信貸較多地采用向外貸款,向內貸款、票據貼現放款等方式,這些方式在二戰之后仍采用,但在當代最重要最常見的買方信貸,除此之外,還有賣方信貸、福費廷、信用安排限額、混合信貸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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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戰前,出口信貸較多地采用向外貸款,向內貸款、票據貼現放款等方式,這些方式在二戰之后仍采用,但在當代最重要最常見的買方信貸,除此之外,還有賣方信貸、福費廷、信用安排限額、混合信貸等等。(1)買方信貸 買方信貸是由出口國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通過簽訂貸款合同直接提供給進口方或進口方銀行的信貸。其信貸額一般是合同金額的85%,其余的15%是定金。而定金在合同簽訂時先付10%,第一次交貨時再付5%。貸款額按交貨進程由出口方銀行向出口商支付,亦即出口方銀行向進口商或進口商銀行提供的貸款。 進口商或進口方銀行則于訂購的設備全部交清的若干時期內,分期償還出口方銀行的貸款及其利息,一般每半年一次,同時支付利息。出口方銀行之所以發放這種買方信貸,主要是為了支持成套設備的出口。 買方信貸適合于大宗的、復雜的、信貸期限較長的出口交易, 例如金額很大的,按長期信貸條件進行的資本貨物、設備和成套 設計項目的出口。買方信貸具有以下主要特點:  1)使用買方信貸的出口,需要分簽兩個合同,一個是由買賣雙方簽訂的進出口合同,另一個是由賣方銀行與買主或買方銀行簽訂的貸款合同。貸款合同以貿易合同為前提,但又獨立于貿易 合同。所以,買方信貸的手續要比賣方信貸更為復雜。   2)出口交易存在著商務和財務兩個方面的明顯分界線。按照 買方信貸的安排,出口供貨者只負有商務方面的責任,這就是:提 供高質量的產品,保證迅速交貨,令人滿意地完成建廠和裝配任 務(如這是合同內規定的任務),保證設備的正常運轉,提供擔保 書等等。供貨者一旦履行了這些要求,就不再有其他責任。因為 合同內所規定的有關財務方面的安排是由提供買方信貸的金融機構即出口方的銀行來負責的。 3)雖然買方信貸規定由出口國銀行向國外買主或他們的銀行提供貸款,但不許將這筆資金從出口國轉移到進口國境內。出口銀行職能依買主(或借款者)的指示,憑交貨單據向出口供貨者支付貨款。這筆款項就是貸款合同中規定向買主提供的信貸,由買主按照償還日期償還。 ②買方信貸的規則由于買方信貸主要是促進大型機械設備出口,交易金額巨大,資金周轉期長,因而參與貿易的雙方都特別慎重,并通過協議等方式確立出一系列雙方須遵守或相互認可的規則。這些規則一般有以下幾條:   1)信貸利率低于市場資金利率。 2)作為進口方,在接受該項貸款后只能以此資金購買發放貸款國家的出口商(或出口制造商,以及在該國注冊的外國出口公司)的產品,不能用于第三國,以防止利率低而產生的好處“外境”。  3)進口商所取得的買方信貸的款額只能限于進口單機、成套 設備及與此有關的勞務等“資本貨物”,一般不能進口原材料或消 費品等。  4)出口國提供的資本貨物限于該國制造的。  5)貸款只提供貿易合同額的85%; 6)貸款償還為分期償還,一般規定半年還本付息一次。 ③買方信貸的貸款條件 在上述買方信貸規則之下,交易雙方進行各種貸款條件的談 判。在買方信貸業務中涉及到的貸款條件一般有以下方面: 1)買方信貸使用的貨幣。  2)申請買方信貸的起點,即利用買方信貸所必須購買資本貨 物的最低價額,低于此額不能使用買方信貸的貸款。  3)買方信貸的利率和計息方法。買方信貸利率雖然一般都低于市場利率,但各國貿易條件的不同,也使得買方信貸業務中的利率和計息方法有所區別,大致有四類。一類是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國家的利率類型。這個組織的國家按經濟收入的不同將世界 各國劃分為低收入國家、中等收入國家、富有國家,依還款期的不同,對不同國家規定不同的利率,這個利率視市場利率變動情況每半年調整一次。另一類是倫敦銀行同業拆放利率,此利率較第“類偏高一些,第三類是加拿大型,由加拿大政府制定。一般高于第一類低于第二類。最后一種是美國型。美國發放的買方信貸的資金來源于兩部分,一部分由國家進出口銀行提供,收取利率較低,另部分由商業銀行提供,按美國市場利息收取。關于利息的計算天數在各國亦不相同,有的國家如借取美元1年按360 天計,法郎1年按365天計息。國際上通用的計息時間為“算頭不算尾”,即借款當天計息,還款當天不計息。  4)關于買方信貸的使用期與還款期。使用期限指總協議規定的總額在什么時候以前應辦理具體申請手續與另簽貸款協議的限期。還款根據進口設備的性質與金額大小而定,比如單機一般,在貨物裝船后6個月開始分期還款,有的國家規定成套設備按基本交貨完畢或最終交貨后6個月開始還款,有的規定按交接驗收后6個月開始還款,有的還規定保證期滿后6個月開始還款。此外,在貸款條件中還涉及到買方信貸的各種費用,如管理費、承擔費等。 (2)賣方信貸 賣方信貸由銀行對本國的出口商提供信貸,再由出口商向其出售貨物的外國買主提供延期付款信貸。銀行對出口商提供的是銀行信用,出口商對國外買主提供的是商業信用。按照賣方信貸的安排,出口商把貨物裝船后,憑出口單證去向他的往來銀行取得裝船后信貸,從而補償他的周轉資金,而銀行則代替出口商按期向國外買主收取貨款(一次或分數次收清)。在這一期間內,出口商要對銀行負擔裝船后信貸的利息。假如事情發生意外,未能從國外收到款項,銀行對出口商保留有追索權,仍由出口商來承擔銀行所墊付的金額或國外買主未付清的余款。所以,從信貸風險的實際承擔責任來說,賣方信貸仍然是由出口商向國外買主提供延期付款的信用,基本上還是屬于商業信用。賣方信貸的利息是由出口商負擔的,而且大部分貸款要在全部交貨后才開始陸續償還。因此,出口商考慮到貸款利息和其他費用負擔,對商品報價就要高些。在國際貿易中,部分出口信貸是采用賣方信貸的方式。 (3)福費廷 福費廷是一種較新的融資方式。它主要用在延期付款的大型設備貿易中。 福費廷是指買進因商品和勞務的轉讓(主要是出口交易)而產生的在將來某一日子到期的債務,這種購買對原先的票據持有人無追索權。它是出口商把經過進口商承兌的、期限在半年以上到五六年的遠期無追索權匯票,向出口商所在地銀行或大金融公司辦理貼現,以提前取得資金的一種融資方式。福費廷市場源于20世紀50年代后期至60年代初期世界經濟結構發生變化之際。這種融資方式對出口商的好處主要有: ①減少資產負債表上的或有負債,并增強資金的流動性(這兩項表明出口商的借款能力增強);②避免丁僅通過向國家或私人部分投放可能出現的損失,而且不會出現資金流動問題(這些問題在已投保的債權未到期期間是無法避免的);③沒有信貸管理、托收問題及相關風險和費用。(4)信用安排限額就是出口商所在地的銀行為了擴大本國一般消費品或基礎工程的出口,給予進口商所在地銀行以中期融資的便利,并與進口商所在地銀行進行配合,組織較小業務的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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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信貸的類型有哪些? 二戰前,出口信貸較多地采用向外貸款,向內貸款、票據貼現放款等方式,這些方式在二戰之后仍采用,但在當代最重要最常見的買方信貸,除此之外,還有賣方信貸、福費廷、信用安排限額、混合信貸等等。 (1)買方信貸 買方信貸是由出口國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通過簽訂貸款合同直接提供給進口方或進口方銀行的信貸。其信貸額一般是合同金額的85%,其余的15%是定金。而定金在合同簽訂時先付10%,第一次交貨時再付5%。貸款額按交貨進程由出口方銀行向出口商支付,亦即出口方銀行向進口商或進口商銀行提供的貸款。 進口商或進口方銀行則于訂購的設備全部交清的若干時期內,分期償還出口方銀行的貸款及其利息,一般每半年一次,同時支付利息。出口方銀行之所以發放這種買方信貸,主要是為了支持成套設備的出口。 買方信貸適合于大宗的、復雜的、信貸期限較長的出口交易, 例如金額很大的,按長期信貸條件進行的資本貨物、設備和成套 設計項目的出口。買方信貸具有以下主要特點:   1)使用買方信貸的出口,需要分簽兩個合同,一個是由買賣雙方簽訂的進出口合同,另一個是由賣方銀行與買主或買方銀行簽訂的貸款合同。貸款合同以貿易合同為前提,但又獨立于貿易 合同。所以,買方信貸的手續要比賣方信貸更為復雜。   2)出口交易存在著商務和財務兩個方面的明顯分界線。按照 買方信貸的安排,出口供貨者只負有商務方面的責任,這就是:提 供高質量的產品,保證迅速交貨,令人滿意地完成建廠和裝配任 務(如這是合同內規定的任務),保證設備的正常運轉,提供擔保 書等等。供貨者一旦履行了這些要求,就不再有其他責任。因為 合同內所規定的有關財務方面的安排是由提供買方信貸的金融機構即出口方的銀行來負責的。  3)雖然買方信貸規定由出口國銀行向國外買主或他們的銀行提供貸款,但不許將這筆資金從出口國轉移到進口國境內。出口銀行職能依買主(或借款者)的指示,憑交貨單據向出口供貨者支付貨款。這筆款項就是貸款合同中規定向買主提供的信貸,由買主按照償還日期償還。 ②買方信貸的規則由于買方信貸主要是促進大型機械設備出口,交易金額巨大,資金周轉期長,因而參與貿易的雙方都特別慎重,并通過協議等方式確立出一系列雙方須遵守或相互認可的規則。這些規則一般有以下幾條:   1)信貸利率低于市場資金利率。 2)作為進口方,在接受該項貸款后只能以此資金購買發放貸款國家的出口商(或出口制造商,以及在該國注冊的外國出口公司)的產品,不能用于第三國,以防止利率低而產生的好處“外境”。  3)進口商所取得的買方信貸的款額只能限于進口單機、成套 設備及與此有關的勞務等“資本貨物”,一般不能進口原材料或消 費品等。  4)出口國提供的資本貨物限于該國制造的。  5)貸款只提供貿易合同額的85%; 6)貸款償還為分期償還,一般規定半年還本付息一次。 ③買方信貸的貸款條件 在上述買方信貸規則之下,交易雙方進行各種貸款條件的談 判。在買方信貸業務中涉及到的貸款條件一般有以下方面: 1)買方信貸使用的貨幣。  2)申請買方信貸的起點,即利用買方信貸所必須購買資本貨 物的最低價額,低于此額不能使用買方信貸的貸款。  3)買方信貸的利率和計息方法。買方信貸利率雖然一般都低于市場利率,但各國貿易條件的不同,也使得買方信貸業務中的利率和計息方法有所區別,大致有四類。一類是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國家的利率類型。這個組織的國家按經濟收入的不同將世界 各國劃分為低收入國家、中等收入國家、富有國家,依還款期的不同,對不同國家規定不同的利率,這個利率視市場利率變動情況每半年調整一次。另一類是倫敦銀行同業拆放利率,此利率較第“類偏高一些,第三類是加拿大型,由加拿大政府制定。一般高于第一類低于第二類。最后一種是美國型。美國發放的買方信貸的資金來源于兩部分,一部分由國家進出口銀行提供,收取利率較低,另部分由商業銀行提供,按美國市場利息收取。關于利息的計算天數在各國亦不相同,有的國家如借取美元1年按360 天計,法郎1年按365天計息。國際上通用的計息時間為“算頭不算尾”,即借款當天計息,還款當天不計息。  4)關于買方信貸的使用期與還款期。使用期限指總協議規定的總額在什么時候以前應辦理具體申請手續與另簽貸款協議的限期。還款根據進口設備的性質與金額大小而定,比如單機一般,在貨物裝船后6個月開始分期還款,有的國家規定成套設備按基本交貨完畢或最終交貨后6個月開始還款,有的規定按交接驗收后6個月開始還款,有的還規定保證期滿后6個月開始還款。此外,在貸款條件中還涉及到買方信貸的各種費用,如管理費、承擔費等。 (2)賣方信貸 賣方信貸由銀行對本國的出口商提供信貸,再由出口商向其出售貨物的外國買主提供延期付款信貸。銀行對出口商提供的是銀行信用,出口商對國外買主提供的是商業信用。按照賣方信貸的安排,出口商把貨物裝船后,憑出口單證去向他的往來銀行取得裝船后信貸,從而補償他的周轉資金,而銀行則代替出口商按期向國外買主收取貨款(一次或分數次收清)。在這一期間內,出口商要對銀行負擔裝船后信貸的利息。假如事情發生意外,未能從國外收到款項,銀行對出口商保留有追索權,仍由出口商來承擔銀行所墊付的金額或國外買主未付清的余款。所以,從信貸風險的實際承擔責任來說,賣方信貸仍然是由出口商向國外買主提供延期付款的信用,基本上還是屬于商業信用。賣方信貸的利息是由出口商負擔的,而且大部分貸款要在全部交貨后才開始陸續償還。因此,出口商考慮到貸款利息和其他費用負擔,對商品報價就要高些。在國際貿易中,部分出口信貸是采用賣方信貸的方式。 (3)福費廷 福費廷是一種較新的融資方式。它主要用在延期付款的大型設備貿易中。 福費廷是指買進因商品和勞務的轉讓(主要是出口交易)而產生的在將來某一日子到期的債務,這種購買對原先的票據持有人無追索權。它是出口商把經過進口商承兌的、期限在半年以上到五六年的遠期無追索權匯票,向出口商所在地銀行或大金融公司辦理貼現,以提前取得資金的一種融資方式。福費廷市場源于20世紀50年代后期至60年代初期世界經濟結構發生變化之際。這種融資方式對出口商的好處主要有: ①減少資產負債表上的或有負債,并增強資金的流動性(這兩項表明出口商的借款能力增強); ②避免丁僅通過向國家或私人部分投放可能出現的損失,而且不會出現資金流動問題(這些問題在已投保的債權未到期期間是無法避免的); ③沒有信貸管理、托收問題及相關風險和費用。 (4)信用安排限額 就是出口商所在地的銀行為了擴大本國一般消費品或基礎工程的出口,給予進口商所在地銀行以中期融資的便利,并與進口商所在地銀行進行配合,組織較小業務的成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