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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區農村銀行 印度政府1976年頒布建立地區農村銀行法令,據此建立起地區農村銀行,據法令規定,地區農村銀行的經營目的是“滿足農村地區到目前為止受到忽視的那部分人的專門需要”,即要為滿足處于貧困之中的,不易于得到貸款的小農、無地農民、邊際農民(占地1公頃以下者)和農村小手工業者的資金需求。每個地區農村銀行均由一家商業銀行主辦,核準資本1000萬盧比,由中央政府認繳50%,邦政府認繳35%,主辦商業銀行認繳15%,還可通過發行債券籌措資金; 地區農村銀行不按商業原則經營,只在一個邦的特定區域內開展活動,有特定的貸款對象,貸款利率不高于當地農業信用合作機構,營業機構主要建立在農村信貸機構薄弱的地區,它還提供貧苦農民經常需要維持生活的消費貸款。因此,地區農村銀行成為活躍于印度農村(大多是不發達農村地區),為那些急需資金的貧苦農民服務的金融機構。 (2)國家農業和農村開發銀行 該行成立于1982年7月12日,它接管了農業中間信貸和開發公司以及印度儲備銀行農業信貸部的全部業務和人員。農業中間信貸和開發公司是依據1963年7月《農業中間信貸和開發公司法案》成文的,附屬于印度儲備銀行,其主要活動是向土地開發銀行、商業銀行、幫合作銀行和地區農村銀行拆借貸款,并由這些機構轉貸給農民借款人。貸款期限多為中長期,中期3—5年,長期15年,最長20年,一般只為較大的農業基本建設項目貸款;如興修水利、推廣使用農業機械、土地開發等。印度儲備銀行農業信貸部是該行農業貸款的窗口,資助農業信貸機構,為其提供再融資便利,監督農業信貸機構活動。該行的成立,一方面使之成為全國最高一級的農業金融機構,代理中央政府和中央銀行監督和檢查農村信貸合作機構、地區農村銀行,資助商業銀行的農村信貸活動,成為農村信貸的最后依靠;另—方面,使5p度儲備銀行不再直接參與信貸活動?有利于規范其行為,使之朝著成為真正的中央銀行邁出重要一步。該行資本10億盧比,由個央政府和儲備銀行各繳一半,還可以發行由中央政府擔保的債券,吸收存款、借取外資。其資金運用是提供短、中、長期中間信貸,不與農民借款人發生直接信貸聯系。(3)印度進出口銀行該行成立于1982年1月1日,由政府所有,總部設于孟買。資金來源:①政府提供資本金。②發行債券。資金運用:1)直接貸款。著重于中長期貸款,提供買方或賣方信貸,支持印度資本貨物出口。2)再貼現。由于該行對短期出口信貸加以限制,以避免同其他金融機構競爭,故而該行的短期信貸由對商業銀行提供再貼現來進行。同時,也對商業銀行提供買方信貸給予再融資。3)擔保。該行融資條件較為優惠,商業銀行提供融資便利利率采用特許利率為12%,進出口銀行買方信貸利率為9.75%,賣方信貸利率為9%,再貼現率為10%,最高透支利率為17.5%,最長期限為12年。 (4)印度工業開發銀行 該行依據1964年《印度工業開發銀行法》于1964年7月1日成立,原為印度儲備銀行的附屬機構。為了擴大該行業務活動,經議會通過立法,該行于1976年2月16日成為政府獨立機構,行址設于孟買,并在國內主要地區如新德里、加爾各答、馬德拉斯、古瓦哈蒂等設有25個分支機構。該行主要任務是協調工業金融機構活動,對特殊項目工程直接提供貸款。資金來源于吸收存款、發行債券、借入資金。資金運用是為形成工業生產能力發放中長期貸款、投資、租賃等。 (5)印度工業信貸和投資公司 該行成立于1955年1月5日,設于孟買,政府持有資本領的81%,其余19%由私人所有。該行主要為國家工業化提供中長期融資,包括貸款、投資、租賃等,用于擴大固定資產規模。 (6)印度住房和城市開發公司 該公司建立于1970年,為國營金融機構。其資金來源除股本和儲備外,40%以上來自發行政府擔保的公司債券,20%借自人壽保險公司,18%借自保險公司。資金運用主要是為低收入者發放住房貸款。對低收入者貸款利率為5%,期限可達20年以上,額度為房屋成本的100%。而對高收入者則利率11.5%,期限10年以上,額度為成本的48%。該公司不直接貸款給個人,而是貸款給其他機構再由后者轉貸給借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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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政策性金融機構體系不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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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區農村銀行 印度政府1976年頒布建立地區農村銀行法令,據此建立起地區農村銀行,據法令規定,地區農村銀行的經營目的是“滿足農村地區到目前為止受到忽視的那部分人的專門需要”,即要為滿足處于貧困之中的,不易于得到貸款的小農、無地農民、邊際農民(占地1公頃以下者)和農村小手工業者的資金需求。每個地區農村銀行均由一家商業銀行主辦,核準資本1000萬盧比,由中央政府認繳50%,邦政府認繳35%,主辦商業銀行認繳15%,還可通過發行債券籌措資金; 地區農村銀行不按商業原則經營,只在一個邦的特定區域內開展活動,有特定的貸款對象,貸款利率不高于當地農業信用合作機構,營業機構主要建立在農村信貸機構薄弱的地區,它還提供貧苦農民經常需要維持生活的消費貸款。因此,地區農村銀行成為活躍于印度農村(大多是不發達農村地區),為那些急需資金的貧苦農民服務的金融機構。 (2)國家農業和農村開發銀行 該行成立于1982年7月12日,它接管了農業中間信貸和開發公司以及印度儲備銀行農業信貸部的全部業務和人員。農業中間信貸和開發公司是依據1963年7月《農業中間信貸和開發公司法案》成文的,附屬于印度儲備銀行,其主要活動是向土地開發銀行、商業銀行、幫合作銀行和地區農村銀行拆借貸款,并由這些機構轉貸給農民借款人。貸款期限多為中長期,中期3—5年,長期15年,最長20年,一般只為較大的農業基本建設項目貸款;如興修水利、推廣使用農業機械、土地開發等。印度儲備銀行農業信貸部是該行農業貸款的窗口,資助農業信貸機構,為其提供再融資便利,監督農業信貸機構活動。該行的成立,一方面使之成為全國最高一級的農業金融機構,代理中央政府和中央銀行監督和檢查農村信貸合作機構、地區農村銀行,資助商業銀行的農村信貸活動,成為農村信貸的最后依靠;另—方面,使5p度儲備銀行不再直接參與信貸活動?有利于規范其行為,使之朝著成為真正的中央銀行邁出重要一步。該行資本10億盧比,由個央政府和儲備銀行各繳一半,還可以發行由中央政府擔保的債券,吸收存款、借取外資。其資金運用是提供短、中、長期中間信貸,不與農民借款人發生直接信貸聯系。(3)印度進出口銀行該行成立于1982年1月1日,由政府所有,總部設于孟買。資金來源:①政府提供資本金。②發行債券。資金運用:1)直接貸款。著重于中長期貸款,提供買方或賣方信貸,支持印度資本貨物出口。2)再貼現。由于該行對短期出口信貸加以限制,以避免同其他金融機構競爭,故而該行的短期信貸由對商業銀行提供再貼現來進行。同時,也對商業銀行提供買方信貸給予再融資。3)擔保。該行融資條件較為優惠,商業銀行提供融資便利利率采用特許利率為12%,進出口銀行買方信貸利率為9.75%,賣方信貸利率為9%,再貼現率為10%,最高透支利率為17.5%,最長期限為12年。 (4)印度工業開發銀行 該行依據1964年《印度工業開發銀行法》于1964年7月1日成立,原為印度儲備銀行的附屬機構。為了擴大該行業務活動,經議會通過立法,該行于1976年2月16日成為政府獨立機構,行址設于孟買,并在國內主要地區如新德里、加爾各答、馬德拉斯、古瓦哈蒂等設有25個分支機構。該行主要任務是協調工業金融機構活動,對特殊項目工程直接提供貸款。資金來源于吸收存款、發行債券、借入資金。資金運用是為形成工業生產能力發放中長期貸款、投資、租賃等。 (5)印度工業信貸和投資公司 該行成立于1955年1月5日,設于孟買,政府持有資本領的81%,其余19%由私人所有。該行主要為國家工業化提供中長期融資,包括貸款、投資、租賃等,用于擴大固定資產規模。 (6)印度住房和城市開發公司 該公司建立于1970年,為國營金融機構。其資金來源除股本和儲備外,40%以上來自發行政府擔保的公司債券,20%借自人壽保險公司,18%借自保險公司。資金運用主要是為低收入者發放住房貸款。對低收入者貸款利率為5%,期限可達20年以上,額度為房屋成本的100%。而對高收入者則利率11.5%,期限10年以上,額度為成本的48%。該公司不直接貸款給個人,而是貸款給其他機構再由后者轉貸給借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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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區農村銀行 印度政府1976年頒布建立地區農村銀行法令,據此建立起地區農村銀行,據法令規定,地區農村銀行的經營目的是“滿足農村地區到目前為止受到忽視的那部分人的專門需要”,即要為滿足處于貧困之中的,不易于得到貸款的小農、無地農民、邊際農民(占地1公頃以下者)和農村小手工業者的資金需求。每個地區農村銀行均由一家商業銀行主辦,核準資本1000萬盧比,由中央政府認繳50%,邦政府認繳35%,主辦商業銀行認繳15%,還可通過發行債券籌措資金; 地區農村銀行不按商業原則經營,只在一個邦的特定區域內開展活動,有特定的貸款對象,貸款利率不高于當地農業信用合作機構,營業機構主要建立在農村信貸機構薄弱的地區,它還提供貧苦農民經常需要維持生活的消費貸款。因此,地區農村銀行成為活躍于印度農村(大多是不發達農村地區),為那些急需資金的貧苦農民服務的金融機構。 (2)國家農業和農村開發銀行 該行成立于1982年7月12日,它接管了農業中間信貸和開發公司以及印度儲備銀行農業信貸部的全部業務和人員。農業中間信貸和開發公司是依據1963年7月《農業中間信貸和開發公司法案》成文的,附屬于印度儲備銀行,其主要活動是向土地開發銀行、商業銀行、幫合作銀行和地區農村銀行拆借貸款,并由這些機構轉貸給農民借款人。貸款期限多為中長期,中期3—5年,長期15年,最長20年,一般只為較大的農業基本建設項目貸款;如興修水利、推廣使用農業機械、土地開發等。印度儲備銀行農業信貸部是該行農業貸款的窗口,資助農業信貸機構,為其提供再融資便利,監督農業信貸機構活動。該行的成立,一方面使之成為全國最高一級的農業金融機構,代理中央政府和中央銀行監督和檢查農村信貸合作機構、地區農村銀行,資助商業銀行的農村信貸活動,成為農村信貸的最后依靠;另—方面,使5p度儲備銀行不再直接參與信貸活動?有利于規范其行為,使之朝著成為真正的中央銀行邁出重要一步。該行資本10億盧比,由個央政府和儲備銀行各繳一半,還可以發行由中央政府擔保的債券,吸收存款、借取外資。其資金運用是提供短、中、長期中間信貸,不與農民借款人發生直接信貸聯系。(3)印度進出口銀行該行成立于1982年1月1日,由政府所有,總部設于孟買。資金來源:①政府提供資本金。②發行債券。資金運用:1)直接貸款。著重于中長期貸款,提供買方或賣方信貸,支持印度資本貨物出口。2)再貼現。由于該行對短期出口信貸加以限制,以避免同其他金融機構競爭,故而該行的短期信貸由對商業銀行提供再貼現來進行。同時,也對商業銀行提供買方信貸給予再融資。3)擔保。該行融資條件較為優惠,商業銀行提供融資便利利率采用特許利率為12%,進出口銀行買方信貸利率為9.75%,賣方信貸利率為9%,再貼現率為10%,最高透支利率為17.5%,最長期限為12年。 (4)印度工業開發銀行 該行依據1964年《印度工業開發銀行法》于1964年7月1日成立,原為印度儲備銀行的附屬機構。為了擴大該行業務活動,經議會通過立法,該行于1976年2月16日成為政府獨立機構,行址設于孟買,并在國內主要地區如新德里、加爾各答、馬德拉斯、古瓦哈蒂等設有25個分支機構。該行主要任務是協調工業金融機構活動,對特殊項目工程直接提供貸款。資金來源于吸收存款、發行債券、借入資金。資金運用是為形成工業生產能力發放中長期貸款、投資、租賃等。 (5)印度工業信貸和投資公司 該行成立于1955年1月5日,設于孟買,政府持有資本領的81%,其余19%由私人所有。該行主要為國家工業化提供中長期融資,包括貸款、投資、租賃等,用于擴大固定資產規模。 (6)印度住房和城市開發公司 該公司建立于1970年,為國營金融機構。其資金來源除股本和儲備外,40%以上來自發行政府擔保的公司債券,20%借自人壽保險公司,18%借自保險公司。資金運用主要是為低收入者發放住房貸款。對低收入者貸款利率為5%,期限可達20年以上,額度為房屋成本的100%。而對高收入者則利率11.5%,期限10年以上,額度為成本的48%。該公司不直接貸款給個人,而是貸款給其他機構再由后者轉貸給借款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