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因公出差1年,臨走時將其電腦委托給鄰居李某保管,并授權李某在合適的條件下以原價錢三分之二以上價格將該電腦賣掉。張某走后4個月,李某的朋友王某見此電腦不錯,提出要購買、并要求降低價格。王、李二人商定,由李寫信告訴張某,詐稱該電腦的兩個重要零件損壞了,很難修理,最好盡快低價賣掉。張某收信后,同意將該電腦以原價三分之一的價格出賣。此后,張某知悉了出賣電腦的真情,要求王某退回該電腦;但此時,該電腦已損壞。為此發生爭議。問:(1)本案的行為屬于什么性質?(2)如何處理本案?
熱心網友
王某為低價購得張某的電腦,而與李某惡意串通,謊稱器件損壞,難以修復,最好盡快低價賣掉,騙得張某同意,其行為構成欺詐。電腦屬惡意取得,應認定買賣無效,由李某與王某共同賠償低價購機給張某造成的差價損失。
熱心網友
1,代理人過錯問題.合同欺詐問題.合同屬可撤消合同.2,認定合同無效,李某與王某賠償張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