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年10月16日,甲商店與乙玩具廠簽定一個玩具買賣合同.10月24日甲商場向乙簽發25萬匯票一張,已由工行承兌(到期日:2004年1月24日)。03年11月10日,乙到S銀行貼現,獲金23萬。后乙將匯票背書轉讓給S銀行,時間是11月10日。 04年1月24日,匯票到期,S銀行持匯票到工行提示付款。而工行以甲商場存款已不足而退票。于是S銀行當日既找甲商場交涉。甲以乙未履行合同不予支付。04年8月2日(這時具S遭退票已過去6個月零8天),S找到前手乙追索票款,亦被拒。8月3日,S銀行將甲,乙訴至法院。要求甲乙承擔連帶賠款責任。問:1 甲有責任賠款嗎?WHY?2 乙有責任賠款嗎?WHY?3 S銀行所持匯票的追索時效過對甲了嗎?對乙的追索時效過了嗎?謝謝

熱心網友

首先,甲有責任賠款,根據票據法的有關規定,已經承兌的匯票不得以一方未履行或充分履行合同為由拒絕支付匯票. 乙方作為S銀行的前手應對其承擔賠款責任,但已經過了追索期,S銀行只能向匯票的出票人行使追索權 S銀行對甲的追索時效并沒有過,對乙的追索時效已經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