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好學些基礎的東西,比如美學的定義,發展,歷史等等%……,謝謝了,速度……

熱心網友

我對美學的認識和理解是:這是一門非常深奧而又純粹的學問。愛美是人的天性,人人都有愛美的能力,但并不是每個人都有研究美的能力和天才。審美和美學根本就是兩回事,審美本質上是人類的社會生活現象,而美學則是對這種生活現象作哲學的追問。美學最初隸屬于哲學,后來才從哲學中分離出來作為一門獨立的學科。從學術的角度來說,美學是跨學科,涉及到哲學、人類學、藝術學等多種學術門類,作為研究,它需要深厚的學術修養,特別是哲學的功底。但現狀卻是,到處都有美學,美學研究的隊伍之龐大和美學著作以及文章之多,讓人望洋。有服飾美學、建筑美學、音樂美學、教學美學、文化美學、裝飾美學、體育美學等,各種大的美學門類中又可以劃分為更為具體的小的美學門類,如體育美學中又具體有足球美學、籃球美學、舞蹈美學、圍棋美學等。現在似乎只差“吃飯美學”、“解溲美學”之類的了。但讀這些美學論著,我們除了看到一些美學的術語和概念以外,根本就看不到哲學。我們看到,有些甚至寫了多本美學專著的學者,對哲學其實一無所知。有的美學論著談的根本就是一些簡單現象以及對現象的體會,不過借用了美學的外表,實際上根本就無深度可言。這里附帶談一下我對實踐美學的認識。我認為,實踐美學最大限度地發展了馬克思《巴黎手稿》中的美學思想,與國內其它美學派別相比,最具有理論闡釋功能,但它同樣存在嚴重缺憾。彌補實踐美學缺憾的關鍵,我認為并不是宣布要“超越”或“否定”它——任何想超越和否定它的美學學者,盡可去建立自己的美學體系,而不必靠“超越”、“否定”的輿論迫使實踐美學的“引退”——而是實踐美學自身的學科定位:它究竟是給審美實踐以指導的社會科學美學還是建立在實踐哲學基礎上的人文思辨美學。目前的實踐美學是具有科學品格的,譬如,在對審美發生規律的揭示上,實踐美學的科學性是無可替代的;在文化審美價值生成的闡釋上,也是有闡釋力的,當然需要對“本質力量對象化”所造成的“泛美主義”加以適當限定(詳見后文)。但就實踐美學的整體學科特征來看,我個人認為,它更接近于思辨美學。實踐美學中不僅有“積淀”、“有意味的形式”等難以證真或證偽的思辨概念,而且,“本質力量對象化”、“自然的人化”也成為以實踐為本體思辨展開揭示“美的本質”與“規律”的邏輯起點或理論基石。這使實踐美學所揭示的美的本質與規律,同樣具有極大的審美闡釋盲區。 當然,對于思辨的實踐美學來說,這并不是缺陷,或許正是其純正學術品格的體現。譬如說視覺對稱美,只是源自人的兩眼結構,顯然毫無學問深度可言,而如果用思辨的語言,將其解釋為“有意味形式”、“自然向人生成”或“實踐勞動創造”等等則顯然深奧的多。但對于要走向科學的實踐美學來說,這卻是嚴重的缺陷,但它并不能靠對現有體系的修補來解決,而是要靠新的體系建構和對“美的規律”的充分揭示來實現。這卻是很難的。筆者從事社會科學美學研究,自知才疏識薄,用了幾乎15年時間也沒有窮盡對“美的規律”的把握。因此,看到有些先生能在一篇論文揭示美的規律,而且附帶將真、善、美規律統統網盡,我只有像當年福樓拜對喬·治桑所表示的那樣,羨慕之余,只能自愧弗如[7]。 從價值屬性談審美價值 從價值學角度探討美的本質和規律,正如朱立元先生指出的,的確不是美學新說;但引進價值概念后對美的本質和規律的研究并沒有取得突破性進展,也是事實。究其原因,我想大半不在美學自身,而在價值學。數十年來,哲學界對價值學深入研究后,竟得出幾乎與二千前年柏拉圖“美是難得”的同樣的結論:價值是哲學理論中“最深奧、最煩難的領域之一”[8]。我這樣說,也決沒有否定價值學美學的意思,而只是說,美學學者在運用價值概念時要多一些謹慎。像陸梅林先生認為價值是“物的物質屬性”的觀點,今天在價值學研究中便已被大多數學者所否定。否定的原因,并不是因為它不符合馬克思的“說法”,而是因為其學說本身難以自圓。像商品價值,它“連一個自然物質原子也沒有”[9],怎么能說成是“物的物質屬性”呢?朱立元先生認為價值是“關系范疇”,是目前哲學界較為普遍的觀點。我則認為價值的存在論本質是一種系統屬性,是一種結構性和獲得性系統質,如商品價值,只有在商品交換系統中才存在。當然,不同的價值理論可以共存,彼此間的論爭也不屬于美學范疇;無論我們引進怎樣的價值理論,關鍵是要能解決美學的理論困境。 但需要指出的是,這之中同樣不應當有馬克思主義價值理論。馬克思生前雖然在一般語義上用過“價值”概念,但他從未從哲學角度研究過“價值”;馬克思著作中的“價值”,主要是經濟學的價值。這與西方學術史上哲學“價值學”較經濟學“價值學”誕生較晚的軌跡是基本一致的。因此,陸先生所謂“在馬克思主義價值論看來”云云,是欠嚴謹的。而朱立元先生引用的馬克思那段論“價值”的“經典語錄”也有誤,“‘價值’這個普遍概念是從人們對待滿足他們需要的外界物的關系中產生的,因而,這也是‘價值’的種概念”[10],并不是馬克思原話,而恰恰是馬克思轉述他所要批駁的瓦格納的觀點。我國學術界對馬克思的這一“誤讀”,是十多年前郝曉光先生首先發現并更正的。其后,李德順先生在他的《價值論》中又有詳盡的考證。馬克思不同意把“商品價值”作為這種“價值”屬概念的原因很清楚,因為這種作為種概念的“價值”實際上是從“使用價值”演繹出來的等值概念,瓦格納企圖用這種推演將“商品價值”變成商品“使用價值”的派生物,以抹煞“商品價值”的特殊社會本質。因而,無論這一表述多么合乎我們對價值的理解,也不能拿來作為馬克思對“價值”概念的定義[11]。但十多年來,由于學科隔閡,美學界經常有人將其作為馬克思的“價值”定義習慣性地轉引,這里順便更正,以免繼續誤讀下去。 其實,這段話是不是馬克思的原話,并不影響它的真理性。李德順先生自己也認為哲學價值更接近于馬克思的“使用價值”,他的“價值”定義也是客體對主體“需求的滿足”,屬于價值“效用”說。因此,上述“誤讀”,也不影響朱立元先生對價值和審美價值論述和他對陸梅林先生的批評。而正如朱先生指出的,陸先生同樣也認同價值“效用”說,陸先生甚至直接把“使用價值”概念作為“價值”的定義。但問題的關鍵在于,價值“效用”說本身有很大的局限性,它既無法涵蓋作為價值“特殊”的“商品價值”,更無法充分解釋審美價值,尤其是文化審美價值。一些學者在運用效用價值探討審美價值時,甚至陷入了闡釋的循環:客體具有審美價值,所以能滿足主體的審美需求;而客體所以具有審美價值,則是因為它能滿足主體的審美需求。這樣的“美學研究”,確如趙汀陽先生所說,“沒有用處”。同時,審美應具有某種程度上的超功利性,這也是各派美學的共識,而效用價值恰恰是指物的功利價值。盡管效用價值可以在一定條件下轉化為審美價值,但畢竟不應成為審美價值尤其是文化審美價值的主體。正因如此,價值“效用”說使我的審美價值系統研究,遇到難以逾越的障礙。為此,我從馬克思勞動二重性觀點中受到啟發,提出了文化價值與文化效用價值共存的“價值二重性”觀點。 大家知道,人類區別于動物本能的文化實踐活動,都是自覺的意志行為,都有著既定的實踐目的;人類在實踐中創造文化客體、創造客體的文化效用價值的同時,也創造了自身和對象的文化價值。人類的一切實踐活動,從一方面看,是人類創造力合目的性的付出,體現出主體的文化效應價值;作為具體的實踐活動,創造出客體的千差萬別的文化效用價值。人類的一切實踐活動,從另一方面看,則是對人類創造力本身的確證,它體現出主體的文化價值;作為性質相同的人類創造性活動,它對象化形成客體的文化價值。客體的效用價值不完全等同于主體的效用價值,更不完全等同于主體或客體內含的文化價值。而主體的文化價值對象化為客體的文化價值,并由客體文化價值加以對象性確證,因此,這兩者是完全等值的。 明眼人很容易看出,我這里所謂的“文化價值”,就是客體所“對象化”、“物化”的“人的本質力量”,它同樣源自《巴黎手稿》,而且應當成為科學的實踐美學中應有的概念,因為它既是對“本質力量對象化”的價值描述,又可以解釋文化審美價值的客觀性。的確,人們欣賞實踐創造文化客體時,主要并不是欣賞它的效用價值,而是欣賞它所內含的主體創造性——人類的力量、技術、學識和智慧。盡管離開效用價值,很多文化客體將失去審美價值,但客體的審美價值卻與其效用價值沒有直接關系。那些模仿名家足以亂真的贗品,并不影響對外行觀眾的審美效果,但在行家眼中,它卻一文不值,因為其中缺少人類最寶貴的文化獨創性。當然,引進“文化價值”概念,并不能完全克服實踐美學固有的理論闡釋盲區和誤區,這不僅因為前文化審美價值和社會審美價值[12]無法由它闡釋,而且因為,所有的文化客體皆具有文化價值,但顯然并不都具有文化審美價值。這的確是實踐美學的一大理論缺憾,甚至連堅持實踐美學的楊恩寰先生在承認“人的本質力量對象化”確有混淆“物質生產實踐與審美實踐”弊端的同時,也認為“這個命題不完全適合表述實踐和審美實踐”[13]。其實,正象現實的物質實踐和審美實踐之間并不存在塹溝一樣,文化價值與文化審美價值之間也不存在質的絕對差異。差異只存在于文化價值的量的或程度的方面。這個量或程度方面的差異,也就是制約文化價值向文化審美價值轉化生成的一種價值差距或價值尺度。 我們知道,人類的文化實踐在創造水平上是千差萬別的,即使同一主體、同一專業領域中的實踐活動,主體每次的文化價值創造或實現水平也是絕不相同的。象同一木匠制作的家俱,其工藝難度和技術發揮水平總是有高下之差異的;象同一作家創作的小說,其形象塑造與語言表達水平也是有優劣之區分的。這些客體所物化的主體創造本質或客觀實現的文化價值水平顯然是不同的。文化審美價值作為對人的創造性本質的肯定,顯然只能以其中價值實現水平最高的客體為審美對象。而作為創作者本身,無論木匠還是作家,通常也是知道這種差異的,他們自己也總是將那些水平最高的作品作為“代表作”,以其為美。而那些大路貨、大流作品,尋常價值實現水平的客體,創作者自己也不會宣耀,也不以為美。這樣,無論具體情況如何,便都存在一個與尋常水平或平庸水平拉開差距的,以高價值實現水平為目標的審美價值尺度;在高價值實現水平與尋常價值實現水平之間的差距,就是我所謂“文化審美價值距離”,它便是制約文化價值向文化審美價值生成客觀因素,簡單概括,就是“難能為美”。由“本質力量對象化”所產生的“泛美主義”,便可由這一概念所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