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se 1:張某的次子乙,平時經常無事生非,無故打罵張某。一天,乙和妻子發生爭吵,張某過來勸說。乙轉而辱罵張某并將其踢倒在地,還拿出水果刀想要刺張某,張某起身逃跑,乙隨后緊追。張某的長子甲看了,隨手拿起門口的扁擔朝乙的頸部打了一下,將乙打昏在地上。張某順手拿起地上的石頭轉身回來砸乙的頭,致乙死亡。問:本案中張某和甲的行為如何定性?Case 2:吳某被判處死刑緩刑兩年執行,于2003年7月27日,其所在服刑的監獄于當日上報了將死緩減為無期徒刑的材料。兩天后即7月29日,吳某同監舍的鄭某無故辱罵他而將鄭某打聾了一只耳朵。問:對吳某應當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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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甲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的行為,符合正當防衛的的要件,一、危害正在進行中,二、針對危害行為人進行,三、防衛沒有超過一定的限度,四、必須是為了國家利益、個人正當權益等才能進行。甲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自不用多說。而張某的行為呢,由于不法侵害已經停止,并不可能再進行不法侵害,因此屬于防衛不適時,但是屬于故意殺人還是故意傷害,還要看其主觀方面的構成要件,由于由其行為判斷,向頭部進行攻擊,應當屬于故意殺人行為。在量刑方面,由于事出有因,應該有所考慮,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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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是正當防衛,張某是故意傷害。第二種情況并不一定撤消緩刑。而是由法院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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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某的行為屬于故意殺人.理由是他在乙已經被打昏在地的情況下還用石頭砸他,從砸的部位來看是頭部,從砸的后果上看是致乙死亡,根據主客觀方面的情況判斷,張某有殺人的故意,而不是傷害的故意.  甲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理由是他打乙的目的是為了讓自己的父親張某免受乙的不法侵害,并且從結果上看也沒有超過必要的限度.      對于吳某的情況,不能一概而論.要分兩種情況:  一.如果7月29日仍然在兩年的死緩考驗期內,而吳某打傷鄭某的行為被法院認定為故意傷害罪的話,則要執行死刑,如果不是故意傷害罪,而是過失致人重傷,則不執行死刑.  二.如果7月29日不在死緩考驗期內,則不執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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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是正當防衛,張某是故意傷害。第二種情況并不一定撤消緩刑。而是由法院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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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者是正當防衛,后者故意傷人罪,應該判刑,具體刑罰由法院示案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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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是正當防衛,張某過失殺人(其轉身砸乙的頭時,不知道乙已喪失攻擊能力,是一種本能的防御)撤消緩刑,執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