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心網友

實踐中存在這種情況,實踐的操作一般是,案子在檢察院手里時,依照最高檢的,在法院時,依照最高法的(也就說,最高檢和最高法的司法解釋原則上只對他們內部有效)。解決這個問題一般有兩種方式:1,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立法解釋,統(tǒng)一有沖突的問題。2,由當事機關坐下來談,最后達成統(tǒng)一的司法解釋。其中最著名的一次是在新刑訴法修改以后,最高檢和最高法都作了司法解釋,但是有的內容是相互沖突的,以致在實踐中雙方相互指責,無法統(tǒng)一意見。后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牽頭,聯系刑訴法涉及到的6個當事機關,眾機關經過相互協商,于在1998年1月19日發(fā)布了刑訴法領域盡人皆知的《六機關規(guī)定》,全稱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熱心網友

到哪個機關就聽哪個的。

熱心網友

答:此時應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立法解釋來解決這一問題,立法解釋的效力高于司法解釋.

熱心網友

在適用法律時嗎?當然按高法.不過最是提出給你的上級組織,逐級到人大常委會解決

熱心網友

高檢無權作司法解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