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請你們幫我找兩個真實的案力,我現在讀初二年級,老師叫我們找的,要真實點的:一:有關行政違法的案例二:一個人由一般違法到嚴重違法的案例
熱心網友
深圳大學學子狀告母校行政不作為2004-09-16 08:38:15 南方日報 南方網訊 由于三門功課重修,學校不給予學位證書,今年7月,畢業近6年的學子將母校深圳大學告上法庭,訴其行政不作為,師生對簿公堂。深圳南山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其起訴,該學子9月14日又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緣起 三門重修合格學校沒發學位證書 7月19日,一場奇特的訴訟在南山法院庭審,一名已當律師的深大法學院學子與原授課老師在庭上唇槍舌劍。該學生因三門功課重修學校不頒發學位證書而與母校對簿公堂。 原告深大94級學子小阮告訴記者,他于1994年入讀深圳大學法學院國際經濟法專業,4年的本科生涯結束后,當班上大部分同學都高興地畢業離校、走上新的工作崗位時,他卻拿不到學位證書。直至畢業前夕,他才得知自己拿不到學位證書的原因是三門功課重修。 小阮告訴記者,自己重修的三門功課分別是大學英語(1)、大學英語(4)和軍事理論。他說,由于自己來自山區,讀大學前接受的英語教育相對較弱,有兩個學期的英語考試都沒能過關。“為此,我付出了很大努力,終于在大三的時候獲得了大學英語四級證書,畢業時我修完了全部課程,但沒想到這三門重修的功課讓我再也拿不到學位證書。” 小阮說,在畢業之前,他一直沒聽說過學校有這樣的規定,即三門功課重修即使合格后學校也不發放學位證書。 起訴 拒絕授予證書學校屬行政不作為 今年年初,小阮以“深圳大學行政不作為”為由向南山法院提交了起訴狀,稱:自己在4年本科學習過程中,遵紀守法,修完了學校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成績合格,畢業論文評定為良好,已準予畢業。此外,原告已獲取由國家教委授予的大學英語四級證書,這表明原告確已較好地掌握本門學科的基礎理論、專門知識和基本技能,并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初步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以下簡稱《學位條例》)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的規定,應當授予學士學位。但深圳大學對授予本人學士學位一直采取不作為的態度,既不授予學位,也不說明不授予學位的理由,漠視本人的合法權益,給本人工作和生活帶來極大的損害。 辯護 學校有權決定是否授予學位證書 令人感慨的是,開庭當天,小阮與其代理人同班同學坐在原告席上,而被告席上則坐著自己的老師。師生對簿公堂,小阮“別有一番滋味在心頭”。 在法庭上,宋老師代表深圳大學出庭辯護,他說:小阮在畢業5年多后才提起訴訟,已超過行政訴訟時效,理應駁回;其次,深圳大學不授予小阮學士學位的行為是依法所為,根據《學位條例》及《實施辦法》,學位授予單位可制定本單位授予學位的工作細則,這一授權性規定,賦予深圳大學有權通過學校規章的方式,明確學位授予的工作細則,另外,根據《廣東省普通高等學校學士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廣東實施辦法》)相關規定:“在校期間,按教學計劃要求有3門(含3門)的必修課(包括限選課)經過重修后才合格者”不得授予學士學位。而且《深大學位條例》中還規定“畢業時未能取得學位者,以后一律不再補授學位。” 一審沒有行政不作為法院駁回起訴南山法院經審理查明認為,深圳大學不向小阮發放學位證書的行為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其作出不授予學位證書決定的程序合法,小阮以深圳大學行政不作為為由所提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由于相關法律法規對于學校不授予學生學位的告知程序沒有明確規定,因此不能認定深圳大學在告知不授予學位的程序上違法。小阮起訴深圳大學不作為的理由不能成立。8月23日,南山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了小阮的訴訟請求。 對此判決,小阮表示不服,于9月14日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他在上訴狀中稱,除了已經講到的那些理由外,《廣東實施辦法》與《深大學位條例》中有關“3門必修課經過重修后合格者,不得授予學士學位”的規定,與全國的《學位條例》及《實施辦法》的相關規定相抵觸,應視為無效。 師生庭下敞心扉 學生“決定起訴前,我很矛盾” 在采訪中,小阮講,在2000年,他準備報考國家公務員,可因無學位證書無資格報考。他想申請就讀同等學歷的研究生教育,同樣因無學位證書而耽誤了。后來他考雅思,準備出國,可一查資料,發現國外只認學位證書,只得作罷。“受到這么多不公平待遇之后,我心中產生了一種向學校討說法的念頭。”他幾次與學校協商解決此事,但是沒有成功。 “后來我查找了國家關于學位授予的相關法律,發現深大的這一做法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所以我最終決定起訴學校。決定起訴前,我有好長時間的思想斗爭,畢竟學校教育了我、培養了我,我對母校是有感情的,但為了維護個人的合法權益,我不得不跟母校打官司,這種矛盾的心情真是難以明狀。”小阮說這些話時一臉的內疚。 恩師贊賞學生在法律上較真 記者昨日(9月15日)采訪了深圳大學代理人宋為民副教授,他告訴記者,自己曾是小阮的授課老師。對于自己的學生起訴學校,宋為民認為這并沒有什么不對的地方。他說:“看到自己教出來的學生能夠在法律上較真,能夠認真鉆研這些在全國來說還較新的案例,我感到很高興。” 他還認為,小阮畢業以后一直從事法律工作,他們大膽地在新的法律領域,就自己的權利問題提出主張,這種做法本身無可非議。他表示,相信學生在打這官司時絕無惡意,“他們只是想爭取更多進修的機會,而沒有學位的話,會受到很多限制,他們希望遵循法律途徑來獲取學位。說實話,我很贊賞他這種態度。” 此案二審尚未開庭。將繼續關注此案。(編輯:劉曼)貼不下兩個案例,先給你一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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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的比如說: 工商局的執法人員在收稅時利用自己的職權在不合法的情況下吊銷納稅人的營業執照等..
熱心網友
到新華書店看看案例好了,那里的案例很全的,在網上只靠這些網友來給你提供資料,是很有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