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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從1980年9月10日征收個人所得稅以來,個人取得企業債券利息收入,一直作為“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按20%的比例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因此,個人投資者無論是在一級發行市場還是在二級市場購買企業債券,持有到期后取得的利息收入均應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稅款由兌付利息的機構負責代扣代繳。
根據我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從1980年9月10日征收個人所得稅以來,個人取得企業債券利息收入,一直作為“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按20%的比例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因此,個人投資者無論是在一級發行市場還是在二級市場購買企業債券,持有到期后取得的利息收入均應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稅款由兌付利息的機構負責代扣代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