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件離婚案件,2003年3月第一次起訴,由于一方不同意離婚,到8月份,法院判決不離.到2004年4月當事人再次提出離婚起訴,雙方都同意離婚,并且雙方都多次要求法院能夠快速判決,但法院到現在都不判,總是說工作忙,人事有變動,拖了又拖,請問法院的做法對嗎?該如何處理?
熱心網友
上述各種回答都是法律的直接規定,一般來說,只要案件在一審不超過六個月,法官的行為都不算違法,但是象你提出的這種問題,雙方都愿意離,法官一般是會很快下判決的,因為法院內部有要求無故不得超審限。是不是請法官嘬一頓?
熱心網友
法院的作法不對,但現在法院都這樣,沒處說理去。
熱心網友
法院審理案件和受理案件都有時間限制。
熱心網友
如果適用的是簡易程序,那么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理完畢,且不得延長審理期限,但可以轉為普通程序。適用普通程序的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理完畢。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法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這個案是在2004廿月立案的,已近一年。建議先向主審法官詢問具體情況,如屬于無正當理由拖延審理期限,可以向院長或審理監督庭反映。
熱心網友
有時間限制
熱心網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的有關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熱心網友
不同情況,一般有時間限制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