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企業職工,我單位眾2004年開始取消了年休假,這樣做是否合法?我單位職工原是享受年休假的,但從04年開始,決定取消,依據是勞動法中說:此假可由企業根據情況自行決定,所以取消此假.不知這個決定是否正確?
熱心網友
企業可以按實際情況自行決定.沒錯!
熱心網友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一)元旦;(二)春節;(三)國際勞動節;(四)國慶節;企業單位對于職工休假,除國家明文規定的諸如探親假等外,可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勞動力是否富余、生產經營效益等),可自主制定職工休假的相關規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熱心網友
企業單位對于職工休假,除國家明文規定的諸如探親假等外,可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勞動力是否富余、生產經營效益等),可自主制定職工休假的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