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為一公司法人(股份公司),甲與乙離婚,甲愿意給乙股份,以次解決兩人財產分割問題。(乙不是本公司職員),現甲提出,所給予的股份不以更名方式做出,也不在股權證明上體現出來。甲希望以每年分紅的方式,按50%給乙,但股權不做更改。 現請問:1 股份的給予或過戶是否以更名、要式為必要條件? 2 題中的方法是否能得到法律認可?受法律保護? 3 若兩人約定以股份方式分配財產,應如何分配?以何種方式怎樣分配? 再次謝謝各位老師,學藝不精,實為慚愧,望各位老師詳細指教,不勝感激!??! 4 甲有固定資產以及股份價值共計約為300萬,請問,乙方主張100萬,能得到法院支持么?需要舉證的證據有哪些呢?
熱心網友
1、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的做法不一樣。有限公司的股份轉讓,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必須得到其他股東的同意。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轉讓只需要登記就可以了,股票上市的股份需要在證券交易所登記過戶,每上市的需要在公司登記。2、如果不辦理股份過戶,你的做法是可以的,是法律允許的(指的分紅50%),婚姻法解釋(二)曾有規定。3、你說的股份方式分配財產我有些不明白,但是法律給婚姻雙方充分的自主決定權。只要不違反法律就可以。4、我認為,乙方有權得到財產的50% ,條件是在婚前雙方沒有財產約定。這不需要證據。這是法律規定。
熱心網友
如果都自覺的憑借良心辦事,是沒有什么問題的。股權的證明是需要登記姓名的,在不是女方姓名的情況下,另一方是隨時可以轉移和處理該股份的。
熱心網友
可以是可以但是對女方不利,男方隨時可轉移股份等
熱心網友
不要上當!股權必須辦理過戶并進行登記。股權憑證是股東身份的證明。不過戶,眼前好像沒事么,但時間長了,誰能說清會發生什么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