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退伍后,國家不安排工作,我辦了一所私立學校(都2年了,還沒辦到手續--原因是:沒有向上級"燒香"),五一長假期間,有一名學生溺水死了。家長來找我出證明,我蓋了學校的公章。對于我這個行為(蓋章)算不算違法?如果違法了,有多嚴重? 問題補充:硬件設施也不比正規學校差到哪里去(比我條件差的都辦到了手續,我的卻不能!)(我是先申辦,后開學的,這事教育局也知道,申請遞交了幾次都杳無音信。也請他們過幾回客。只是沒有遞現金(因為我不是那么富裕)。對于學生溺水的事,保險公司已經理賠了(就是蓋了那個章!)。 我為國家和社會做了這樣的事,何罪之有?國家(公辦學校)不收的學生我們收了,進不了(貧窮的人家)國家學校,流動人口的學生,我們為自己求生存的同時,也為許多失學兒童創造了一個本應屬于他們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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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犯法了,快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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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證辦學是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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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想要問的到底是什么啊????蓋章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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