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請問對于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在分割財產時應該如何處理?您好,請問對于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起訴“離婚”,在分割財產時應該如何處理?

熱心網友

幸福的家庭都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各有各自的不幸,托爾斯泰的一句話,這是經典的一句話,幸福的家庭當然都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都不同的原因造成不幸,這句話真的非常經典,幸福的家庭都是相似的,而不幸的家庭則各有各自的不幸。

熱心網友

《婚姻法》中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是雙方的共同財產,離婚后由夫妻二人共同分割。但這位朋友你們的這種關系不受法律保護,怎么能按離婚來辦呢?最好的方法就是兩人協商了,就算起訴的話要有心理準備,一般結果也和婚前作了財產公正的夫妻差不多。

熱心網友

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要區別對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財產的處理比照離婚案件中夫妻婚前婚后共同財產的處理方法予以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起訴至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但是當事人僅起訴要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除屬于婚姻法規定的第3、32、46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意外。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一般按共同共有處理。但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