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7-19 12:48 浩民 中國證券報 一個53歲、僅有初中文化程度的女退休工人于湖,被人譽為“金融皇后”、“股神”,在7年時間里,以代人投資股票、期貨為名,騙取錢財1600余萬元。且看——     2003年春節后,白某通過朋友介紹認識了于湖。當時,在場的人稱于湖為于總,說于總做證券投資、個人理財非常成功,好幾百個股民都受益了。 次日,白某和妻子被邀請到于湖家作客。于給他們播放了自己在中央電視臺梅地亞中心舉辦的51歲生日慶典的光盤。慶典上,在場的股民們都在夸于湖是金融業的雷鋒,是活菩薩。   白某就問于湖如何操盤。于湖說:“我能一周賺一輛桑塔納,十余天賺一棟樓房,回報率很高,幫了不少下崗職工、老頭、老太太。”   心動之下,尤其是在得到保本且每月還有1%利息的承諾之后,白某陸續將妻子下崗買斷工齡的5萬元,及家里其他人的5萬元,交給了于湖打理。但是,除了中間收到的7500元的利息之外,其余9萬多元均打了水漂。與白某有著類似經歷的,還有180多人,其中,既有下崗工人,也有銀行職員,還有大學生、教授。   檢察機關提供的材料顯示,自1997年至2003年12月被抓獲,于湖以通過證券、期貨交易為他人理財為名,允諾集資無風險、給付高額回報等方法,共騙取集資款1600余萬元。但到目前為止,經追繳回來的不到270萬元。   自我吹捧+善于包裝   1996年,退休回家的于湖開始炒股,賺了一些錢。于湖便對別人講,自己炒股能掙錢。漸漸地,開始有親戚、朋友將錢交給她,委托她炒股。剛開始,于湖給別人支付的利息達到30%至50%。一傳十、十傳百,找于湖的人越來越多。 于湖常講,“在股市、期貨領域,十個人做,八個賠,一個平,一個掙,我就是那個極具天賦而不敗的掙錢的人,我現在的錢幾輩子也花不完。”   她吹噓說,“我上邊有信息,可以知道何種股票升值,一年可得12%的利息,要是投資100萬元,年利息可得15%。”   她還說,“你們把錢放到我這里,不用你們自己去炒股,你們炒不好就把錢賠進股市了,我公司有高手運作,你們在家等著拿利息。有很多從股市撤出來的人將錢存在我這里,我用兩年就給他們補回來了。”   除了能說會道、善于自我吹捧,于湖非常善于給自己包裝:   ——凡初次與潛在的“客戶”接觸,于湖都會請別人觀賞前面提到的那段生日錄像。這段錄像,不僅地點精心選擇在中央電視臺的梅地亞中心,而且還是請北京電視臺的專業人士攝制的。   ——只有初中文化的于湖,卻自稱在大學學的金融,成績很突出。此外,她向別人出示的身份是“北京市騰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財務經理”。說到這個財務經理的由來,也頗見于湖所下的功夫。經別人介紹,于湖認識了騰源投資的法人李某,于讓李給自己安排個職務,李礙于中間人的面子,給了于一個財務經理的任命,后來發現于湖對這方面根本不懂。   ——最重要的一點,于湖給別人塑造出一種“自己說話算數,講誠信”的形象。即便在法庭宣判結束接受記者采訪時,于湖還堅稱,因為“自己很誠信,別人才主動把錢交給我”。   2002年11月5日,王某給了于湖11萬元。12月5日,于湖便支付其第一筆利息1.1萬元,王某覺得于湖說話算數,更堅定了委托其理財的想法。據于湖自己講,哪怕是100元的利息,無論委托人住哪兒,自己都會按時送上門,連她的司機都覺得,為這點錢跑一趟實在不值,連油錢都不夠。   但是,在這所謂“誠信”的背后,其實是于湖“拆東墻補西墻”的“乾坤大挪移”手法。   據于自己交待,從2000年開始,她收了近2000萬元,主要是用于周轉利息,真正投資股票、期貨的只有115萬元。還有一部分資金作為付給介紹人的好處費,以及用于度假等開銷。   于湖的司機稱,在給她開車期間,發現于從來沒有去過證券、期貨交易場所。“他們這些人每天就是聊天,聊到中午就去吃飯,吃完飯就散了,我感覺很奇怪,人家把錢送到于湖那里,也沒見于湖干過什么。”   此外,受害人追求高利回報的貪欲,亦是助長于湖騙術不可或缺的催化劑。有的人甚至說過,只要有高利息,并不會在乎于湖拿錢是去炒股,還是去干別的什么。   集資詐騙?非法吸存?   昨天,北京市二中院經審理認為,于湖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集資用途,使用詐騙方法向社會公眾非法集資,其行為侵犯了國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和公民的財產所有權,已構成集資詐騙罪,詐騙數額特別巨大并給集資群眾造成了特別重大的損失,依法應予懲處。   法庭判決于湖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宣判結束后,于湖向記者表示:“我已經決定上訴,我不認為我犯了集資詐騙,我的行為是非法吸收存款。”   于湖的辯護律師宣東、康寧認為,于湖按照允諾的回報率向投資者付息,沒有欺騙投資者,雖然其向投資者作出集資無風險的保證,但不能據此認定于湖是欺騙投資者;2001年下半年后,于湖沒有將投資者的資金投入股市,是由于股市低迷,指控于湖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證據不足。于湖主觀上不具有非法占有投資者資金的目的,其行為僅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專家告訴記者,根據《刑法》第176條規定,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而《刑法》第199條規定,非法集資,數額特別巨大并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專家指出,集資詐騙罪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二者的主要區別在于行為人主觀方面的故意不同。非法吸存的目的是非法牟利,追求本息按期歸還存款人后的剩余利潤;而集資詐騙,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為了無償占有存款人所存資金本金,更不會還給存款人利息。有的集資詐騙案件是以先償還本息為名,再非法騙取更多人、更大數額的存款,但仍應以集資詐騙罪處罰。   至于此案如何定性,專家認為,還要看二審的情形,以及于湖能否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自己沒有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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