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心網友

中央綜治委、司法部等6部委近日出臺《關于進一步做好刑釋解教人員促進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意見》。根據該《意見》,在2005年年底以前,刑滿釋放人員、解除勞教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國家將給予免征3年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的優惠政策。

熱心網友

確實有這項規定,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司法部公安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民政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進一步做好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促進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意見一、充分認識做好刑釋解教人員促進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的重大意義,切實加強組織領導 二、加強就業技能培訓,實行扶持政策 (七)對刑釋解教人員在2005年底以前從事個體經營的,給予三年免征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 還有的優惠政策可具體見下列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