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是個倒霉的日子,由于道路很擁擠,我當時是處于停車待行的狀態。結果一個騎電動自行車的人搶道一下子撞在我的保險杠上了,造成漆面脫落,燈框破損(我是由東向西,對方是由南向北)。可恨的是,他一撞上后,馬上就準備向馬路對面逃跑,我是不顧一切的把他拖回來了……。然后是報警處理,他卻咬一口說是我撞了他,天哪,如果我撞了他那后果是怎樣的,想必是可想而知的了。交警讓他賠款,他拒絕。于是今天轉到事故科了。我想不通的是,今天執法的警察一口咬定說我也要負半責,……。為什么會這樣。明明我停在那一動未動,他自己剎不住了撞上來,怎么我要負責呢?可恨的是,這個警察看也不看我的陳述,張嘴就來了。(何況當時對方企圖逃逸的啊)請問我真的要負半責嗎,想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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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22條規定:“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后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認定;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重新認定申請書后30日內,應當作出維持、變更或者撤銷的決定。”根據這一規定,你可以向處理該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的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認定責任的歸屬或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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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終還是要看事故責任認定書中的結果。如果不服可以申請重新進行認定,但不能進行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如果進行民事賠償訴訟的話,交警的事故責任認定書只是一份證據,如果你有充分的反駁證據,法院照樣對其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