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單位是一家公路養護單位,2002年通過公開投標承擔了一條三級公路的路面施工,合同款為300萬元,該工程當年完工,2003年通過了驗收。由于建設款項遲遲不到位,截至今年9月,建設單位一共支付我們260萬元,由于資金沒有完全到位,許多結算沒有結算,許多發票沒有進帳,單位的財務帳上也反映只進成本260萬元。最近審計部門抓住我們沒有進帳的40萬元不放,認為是結余款。我想問問,審計部門對這40萬元很關心,到底想干什么?難道施工單位建設工程不允許節約資金嗎?還有一個問題:我單位為了適應公路大建設的形勢,通過職工集資100多萬元,購買了裝載機、壓路機等施工機械,我們本希望通過這些機械掙些錢為職工辦些福利,但地方稅務局總把這些機械所得認為是單位施工結余,征收33%的企業所得稅,稅務部門這樣做合理嗎?我們在結算和帳務上怎么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