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心網友
每一場賽事的前六名得分。取分法則兩度變更,現在則是按照1991年通過的條例:冠軍得10分(之前為9分,而五六十年代時只有8分),亞軍6分,季軍4分,第四名3分,第五名2分,第六名1分。以前還有創最快圈速獎勵的1分附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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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場賽事的前六名得分。取分法則兩度變更,現在則是按照1991通過的條例: 冠軍得10分(之前為9分,而五六十年代時只有8分),亞軍6分,季軍4分,第四 名3分,第五名2分,第六名1分。以前還有創最快圈速獎勵的1分附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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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每一場賽事的前六名得分。取分法則兩度變更,現在則是按照1991年通過的條例:冠軍得10分(之前為9分,而五六十年代時只有8分),亞軍6分,季軍4分,第四名3分,第五名2分,第六名1分。以前還有創最快圈速獎勵的1分附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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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場賽事的前六名得分。取分法則兩度變更,現在則是按照1991通過的條例: 冠軍得10分(之前為9分,而五六十年代時只有8分),亞軍6分,季軍4分,第四 名3分,第五名2分,第六名1分。以前還有創最快圈速獎勵的1分附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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