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來自福建省的某個鄉村地區,今年已是25歲以上了仍未婚,現在廣東省.在我來這之前,當地要求辦理了一本“流動人口婚育證明”說是女子(未婚在內)在外都有要辦理的一個手續,就是說每年有四個季度,其中兩個季度的育檢在家由當地鄉鎮政府計劃生育處辦理育檢,另個兩個季度的育檢則是由現居住省的某個居委會處進行育檢(如深圳福田區),然后再把一張“流動人口育齡婦女計劃生育住處通報單”寄回出生地。但我如今在深圳這里遇到的問題是,居委會人員告訴我:她們不接收這項不合理的手續,對于她們來說是犯法的。廣東省是對未婚女子是不進行育檢的,所以只能其它地方去辦理。那么請問法律是如何保護未婚女子的基本權利,婚姻法中回家對這類問題又有什么規定呢?我應該如何對我自身權益做出保護呢?謝謝!!!!!!!
熱心網友
這種檢查是不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