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大和老二在解放前買了2間房,房契一直在老大手里,沒有和原房契人過戶,老二居住50多年.現在要拆遷,老大不經過老二同意給原房契人錢,過在他的名下,有效嘛?老二作為居住戶應得到怎樣補償?房管所不經過老二有權給原房契人房進行收購嘛?老二作為長期住戶,房管所應怎樣補償我們?
熱心網友
本案中老二要想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可以通過一下途徑:1、提供證據,證明房子是老大、老二共同出資購買的。原購房合同在老大、老二和原房主之間是有效的。原房東有義務按照原購房協議將房屋過戶給老大、老二名下。你可以原房主違約起訴,也可以房主和老大共同侵權起訴。2、在法院判決之后,你也你拿法院判決書到房屋管理部門進行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本案中,房管所是沒有過錯的,其沒有義務核定交易的真實性。當然,最好還是協商解決,老大、老二和原房主共同到房屋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
熱心網友
首先,老二應提供解放前買房錢系由他與老大共同出資的證據,以此證明他擁有所居住房屋的所有權,而非居住權,最直接的證據就是房契(或可能存在的收到房款時的收條)。其次,需要弄清楚,房契中的購房人是否老大和老二?若明確載明是由老大老二共同出資購買,那么原房主與老大擅自改變該房屋權屬,是違法的;再次,假如老大和原房主相互串通,擅改房契內容,騙取房產證,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過戶無效。以上所述,建立在老二確實擁有該房所有權的基礎上。但如果沒有有力證據證明,則老二將面臨舉證不能的被動局面,導致與產權經濟補償失之交臂。而房管所在相應法律手續齊全的情況下,辦理產權轉讓過戶,沒有過失,也不應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熱心網友
房契上是否著明老二享有產權,如果有好辦;如果沒有,就要找到原房契人證明老二享有產權,才能辦理相關的手續。
熱心網友
關鍵是老二有無證據證實該房子是他與老大共同購買。如果有證據,可以申請房產管理所房產過戶登記無效,請求撤銷。房屋補償費有二人的出資比例分割。如果沒有證據,那就慘了,只能由老大享有相關權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