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個關于合同條款變更的問題想請教一下各位大大。我現在某企業單位工作,簽定的勞動合同是從2003年到2008年,當時合同上未規定辭職違約賠償的金額。今年有同事辭職后,單位與其協商,他支付了近7000的違約金及其他賠償經費。此后,單位修改合同條款規定提前辭職者按離合同到期時間交納每年1萬元的違約金,說是依據新勞動法及本市人事局,勞動局的相應規定來修改的,要求我們簽字同意變更。如不同意,則要求自行辭職,并參照前一同事支付違約金。我想請問,單位的這種做法是否合法?如果我不同意變更,又不同意辭職,是否勞動法修改以前的合同依然有效?如果單位強行要求我們辭職或者強行辭退我們,我們是否可以要求單位支付違約金?
熱心網友
勞動合同是經協商一致才能確定違約條款,并雙方遵守,所以,單位強行要求你們簽字的做法是不對的。 你前一同事是協商的數額,對你們沒有參照的意義。 你們可以拒絕簽定補充的合同條款; 如單位強行你們辭職,單位要支付你們違約金的,但如果合同沒有規定,則不會有違約金,只能根據勞動法的規定支付提前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費。
熱心網友
我也同意樓上各位的說法,勞動合同是一個可以協商的合同,特別是對于一些補充條款,更是要雙方同意才可以,所以公司做法不合法
熱心網友
現在適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仍然是1995年頒布施行的,并沒有新的勞動法。另外,勞動合同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的,其變更也要經過雙方共同協商一致,用人單位不能單方面變更。只要合同中未對違約金進行約定,那么符合法律規定的辭職并不需要支付任何違約金,而且據你所述,你們單位單方面約定的違約金似乎也沒有什么依據,數額也過高。
熱心網友
完全同意樓上的說法!需要補充的是,你不同意變更合同,又不同意辭職,那么你和公司簽定的合同依然有效!且要求變更部分中提到的一萬元違約金的額度是沒有具體法律依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