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間,在教室里學前班甲小朋友趴在乙小朋友的桌面上,乙小朋友走到甲小朋友的后面,用雙手拖甲小朋友的腳,結果桌子倒下,甲小朋友的手指被砸傷,用去300圓,醫藥費如何分配,老師和學校要負擔什么責任嗎?
熱心網友
甲小朋友的受傷,應按照人身傷害處理。由于乙小朋友年齡還小,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因此,其家長作為監護人,應承擔賠償責任。幼兒園作為學前班小朋友的管理部門,未盡管理、監護職責,導致甲小朋友意外受傷,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故,醫藥費應由學校與甲小朋友家長共同承擔。
熱心網友
建議甲、乙、學校各100元分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