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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助學貸款發放的對象、范圍和規模如何?國家助學貸款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含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普通高等學校中經濟確實困難的全日制本、專科生(含高職生)、研究生和第二學位學生的學費、住宿費和生活費。為使國家對經濟困難學生的助學貸款工作順利進行,1999年先在北京、上海、天津、重慶、武漢、沈陽、西安、南京等八個城市進行了試點;從2000年9月1日起,國家助學貸款在全國范圍內全面推行,所有普通高等學校均能申辦國家助學貸款。2002年2月7日,經國務院同意,中國人民銀行、教育部、財政部下發了《關于切實推進國家助學貸款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家助學貸款實行“四定”、“三考核”措施,以確保經濟困難學生能夠及時獲得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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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助學貸款發放的對象、范圍和規模如何?國家助學貸款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含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普通高等學校中經濟確實困難的全日制本、專科生(含高職生)、研究生和第二學位學生的學費、住宿費和生活費。為使國家對經濟困難學生的助學貸款工作順利進行,1999年先在北京、上海、天津、重慶、武漢、沈陽、西安、南京等八個城市進行了試點;從2000年9月1日起,國家助學貸款在全國范圍內全面推行,所有普通高等學校均能申辦國家助學貸款。2002年2月7日,經國務院同意,中國人民銀行、教育部、財政部下發了《關于切實推進國家助學貸款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家助學貸款實行“四定”、“三考核”措施,以確保經濟困難學生能夠及時獲得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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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助學貸款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含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普通高等學校中經濟確實困難的全日制本、專科生(含高職生)、研究生和第二學位學生的學費、住宿費和生活費。為使國家對經濟困難學生的助學貸款工作順利進行,1999年先在北京、上海、天津、重慶、武漢、沈陽、西安、南京等八個城市進行了試點;從2000年9月1日起,國家助學貸款在全國范圍內全面推行,所有普通高等學校均能申辦國家助學貸款。2002年2月7日,經國務院同意,中國人民銀行、教育部、財政部下發了《關于切實推進國家助學貸款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家助學貸款實行“四定”、“三考核”措施,以確保經濟困難學生能夠及時獲得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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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助學貸款發放的對象、范圍和規模如何?國家助學貸款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含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普通高等學校中經濟確實困難的全日制本、專科生(含高職生)、研究生和第二學位學生的學費、住宿費和生活費。為使國家對經濟困難學生的助學貸款工作順利進行,1999年先在北京、上海、天津、重慶、武漢、沈陽、西安、南京等八個城市進行了試點;從2000年9月1日起,國家助學貸款在全國范圍內全面推行,所有普通高等學校均能申辦國家助學貸款。2002年2月7日,經國務院同意,中國人民銀行、教育部、財政部下發了《關于切實推進國家助學貸款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家助學貸款實行“四定”、“三考核”措施,以確保經濟困難學生能夠及時獲得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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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助學貸款發放的對象、范圍和規模如何?國家助學貸款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含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普通高等學校中經濟確實困難的全日制本、專科生(含高職生)、研究生和第二學位學生的學費、住宿費和生活費。為使國家對經濟困難學生的助學貸款工作順利進行,1999年先在北京、上海、天津、重慶、武漢、沈陽、西安、南京等八個城市進行了試點;從2000年9月1日起,國家助學貸款在全國范圍內全面推行,所有普通高等學校均能申辦國家助學貸款。2002年2月7日,經國務院同意,中國人民銀行、教育部、財政部下發了《關于切實推進國家助學貸款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家助學貸款實行“四定”、“三考核”措施,以確保經濟困難學生能夠及時獲得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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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助學貸款發放的對象、范圍和規模如何?國家助學貸款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含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普通高等學校中經濟確實困難的全日制本、專科生(含高職生)、研究生和第二學位學生的學費、住宿費和生活費。為使國家對經濟困難學生的助學貸款工作順利進行,1999年先在北京、上海、天津、重慶、武漢、沈陽、西安、南京等八個城市進行了試點;從2000年9月1日起,國家助學貸款在全國范圍內全面推行,所有普通高等學校均能申辦國家助學貸款。2002年2月7日,經國務院同意,中國人民銀行、教育部、財政部下發了《關于切實推進國家助學貸款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家助學貸款實行“四定”、“三考核”措施,以確保經濟困難學生能夠及時獲得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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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家助學貸款由哪些銀行負責承辦?其貸款的性質是什么? 答: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為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負責辦理國家助學貸款的審核、發放和回收等項工作。其貸款性質屬于商業性貸款,納入正常的銀行貸款業務管理。 2。國家助學貸款發放的對象、范圍和規模如何? 答:國家助學貸款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含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高等學校中經濟確實困難的全日制本、專科學生和研究生。 為使國家對經濟困難學生的助學貸款工作順利進行,1999年先在北京、上海、天津、重慶、武漢、沈陽、西安、南京等八個城市進行了試點;從2000年9月1日起,國家助學貸款在全國范圍內全面推行,所有普通高等學校均能申辦國家助學貸款。 各地區所屬普通高等學校的國家助學貸款發放規模由各地區根據地方財政貼息情況制定,中央部委所屬高校國家助學貸款發放規模由教育部按照國家財政貼息經費確定。 3。申請國家助學貸款應符合什么條件? 答: (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未成年人須由其法定監護人書面同意); (2)誠實守信、遵紀守法,無違法違紀行為; (3)學習成績較好,能夠正常完成學業; (4)在校期間所獲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學業所需基本費用(包括學費、基本生活費); (5)嚴格遵守國家、經辦銀行以及國家助學貸款的各項規定,承諾正確使用所貸款項并按規定履行還貸義務; (6)符合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通則》規定的其他條件。4。學生個人可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的金額是多少? 答:學生貸款金額主要根據以下公式確定: 學生貸款金額=所在學校收取學費+所在城市規定基本生活費-個人可得收入(包括家庭提供的收入、社會等其他方面資助的收入)。 其中,學費的貸款金額最高不超過借款學生所在學校的學費收取標準,生活費的貸款金額最高不超過學校所在地區的基本生活費標準。 由于各學校學費收取標準和各地區基本生活費標準不同,學生貸款的最高數額也不完全相同。一般情況下,學生通過申請國家助學貸款,每年可得到8000元左右的貸款。 5。國家助學貸款期限是多少? 答:國家助學貸款的期限一般不超過八年,是否展期由貸款人與借款人商定。貸款學生本科畢業后繼續攻讀研究生及第二學位的,在讀期間貸款期限相應延長,貸款本息在研究生及第二學位畢業后四年內還清。經辦銀行根據學生申請,具體確定每筆貸款的期限。 6。國家助學貸款利率是多少? 答:國家助學貸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限貸款利率執行,不上浮。現行年利率為: (1)六個月(含)以內:5。58% (2)六個月至一年:5。85% (3)一年至三年(含):5。94% (4)三年至五年(含):6。03% (5)五年以上:6。21% 7。國家助學貸款的貼息是怎么回事? 答:為體現國家對經濟困難學生的優惠政策,減輕學生還貸負擔,財政部門對接受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給予還款利息補貼。學生所貸款利息的50%由財政貼息,其余50%由個人負擔。8。學生到哪里申請國家助學貸款? 答:銀行不直接受理在校學生的貸款申請。貸款銀行原則上每年集中受理一次國家助學貸款申請,借款學生須在新學年開學前后10天內憑本人有效證件向學校的指定部門(一般為學生處)提出貸款申請,領取并如實填寫《國家助學貸款申請表》、《申請國家助學貸款承諾書》等有關材料。 9。國家助學貸款有幾種擔保形式? 答:國家助學貸款的擔保可以是保證擔保、抵押擔保、質押擔保和信用助學貸款四種形式。 10。什么是保證擔保? 答:保證擔保是指保證人和債務人的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承擔責任的行為。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及其他組織或者公民(自然人)可以做保證人。 11。保證擔保中自然人擔保有什么要求? 答:擔保人年齡原則上:女50歲以下,男55歲以下。 經辦銀行還要求,每筆貸款額不能超過擔保額。擔保人喪失擔保能力或擔保能力不足時,應及時通知銀行,并提供新的擔保措施。 12。保證擔保中自然人擔保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1)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軍人可提供軍官證)及復印件; (2)提供同意擔保的書面證明; (3)有穩定的工作和收入及充足的代償能力。提供單位財務或人事部門出具的收入證明或工資條,個體戶可出具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 (4)提供家庭成員有經濟收入成員收入證明,且家庭人均收入應在500元以上; (5)擔保人所在地必須有經辦銀行分支機構,以便于核保,提供所在地經辦銀行分支機構的聯系地址及電話; (6)貸款申請表中本次愿意保證的總額應超過貸款總額的10%。13。保證擔保中法人擔保有什么要求? 答:(1)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 (2)學校、幼兒園、醫療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 (3)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 (4)企業須具備經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并辦理年檢手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有健全的管理機構和財務管理制度。在銀行開立基本賬戶或一般賬戶,有代償能力,無重大債權債務糾紛,可按照約定時間向貸款人提供經營狀況說明。企業信用等級為BBB(含)以上; (5)法人擔保應提供:營業執照及復印件,法人有效身份證件及復印件,貸款證。財務部門及會計(審計)事務所核準的上半年財務報告,以及申請貸款前一期的財務報告。 14。學生本人、擔保人身份證丟失如何辦理? 答:申請貸款學生本人的身份證丟失,則需到所在學校戶口管理部門辦理身份證號碼證明;擔保人身份證丟失,則需到當地公安部門補開證明,證明上寫明補辦原因及身份證號碼。 15。什么是抵押擔保? 答:抵押擔保指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對財產的占有,將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財產折價或拍賣,變賣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16。抵押擔保的條件是什么? 答:抵押擔保的抵押物只限于房產。范圍包括:擔保人有權支配的短期不會拆遷的私房及商品房;抵押擔保的金額不超過房屋評估價值的70%。17。什么樣的房屋不能抵押? 答:農村的房產不能抵押;城市的公房、個人購買的不完全產權住房、用銀行住房貸款購買的住房不能抵押;產權有爭議的、已被列為拆遷范圍的房產、被依法查封、扣押、監管的或其他形式限制的房產不能抵押。 18。抵押擔保需要提供哪些資料? 答:抵押擔保需要提供: (1)抵押清單及有權人同意的書面證明(包括房產為共有財產的,應有共有人的書面同意證明); (2)房屋所有權證; (3)房管部門指定的房地產評估機構的評估報告。 19。什么是質押(權利)擔保? 答:質押(權利)擔保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權利交債權人占有,將該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權利進行處置后的價款優先受償。 20。質押(權利)擔保的范圍和要求是什么? 答:(1)質押(權利)的范圍有:商業銀行出具的本、外幣定期儲蓄存單(折)及憑證式國債; (2)以第三人權利出質的應有第三人權利同意出質的書面證明及第三人有效身份證件及復印件; (3)權利質押的擔保金額不超過質物價值的90%。 21。異地擔保的怎么辦? 答:異地擔保的所在地必須有經辦銀行的分支機構,如該地沒有該經辦銀行的分支機構,貸款人無法核保,則擔保不能成立。22。什么是無擔保(信用)助學貸款(簡稱信用助學貸款)? 答:指在校大學生通過所在學校提供貸款介紹人和借款學生自行提供見證人,以信用方式向銀行申請發放的助學貸款。 23。信用助學貸款與保證擔保、抵押擔保、質押擔保的貸款方式相比,有何優點? 答:學生辦理保證擔保貸款需要提供保證人擔保,辦理抵押和質押擔保貸款需要以房產或有價證券作為抵押物進行擔保;學生辦理信用助學貸款則不需要擔保,只需要提供貸款介紹人和見證人,以個人信用向銀行申請助學貸款,且介紹人和見證人不承擔連帶責任。 24。什么人可申請信用助學貸款? 答:對年滿18周歲以上的在校大學生一般發放無擔保的信用助學貸款;對其直系親屬既可以發放信用助學貸款,也可以發放擔保助學貸款;對法定監護人一般發放擔保助學貸款。 25。對在校大學生發放信用助學貸款有何要求? 答:對在校大學生發放信用助學貸款,學生所在學校必須提供貸款介紹人,借款學生必須提供兩名貸款見證人。 26。信用助學貸款中的介紹人是指什么? 答:介紹人指學校負責助學貸款的部門(如學生處等),其職責是:為借款學生聯系、介紹貸款銀行;向貸款銀行集中推薦借款學生的貸款申請;根據貸款銀行的要求,負責了解借款學生的有關情況;負責建立、更新和管理借款學生的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等有關信用檔案;銀行與學校協議中約定的其他有關事宜。27。信用助學貸款中的見證人是指什么? 答:見證人是指與借款學生關系密切的自然人(如借款學生的班主任、專職輔導員、系主任或同班同學),不必為借款人提供擔保,其職責是:協助介紹人和貸款銀行全面了解借款學生的有關情況;在借款學生畢業后與其保持聯系,向貸款銀行提供借款學生的最新有效通訊方式。 28。在校大學生申請信用助學貸款須具備什么條件? 答:在校大學生申請信用助學貸款須具備以下條件:提供入學通知書或學生證、有效居民身份證;有兩名同班同學或老師對其身份提供證明;在校期間學習認真、品德優良。 29。信用助學貸款合同包含什么內容? 答:信用助學貸款應依法簽訂貸款合同,合同中應明確借款人的身份證號碼、有效聯系方式。 30。借款學生違約時,貸款銀行采取什么處罰措施? 答:建立個人信用登記制度是有效防止借款人違約的重要措施。貸款銀行對違約的借款人有權按合同約定采取停止發放貸款、提前收回貸款本息等措施。借款學生不能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計收罰息。貸款銀行定期在公開報刊及有關信息上公布助學貸款違約比例和違約借款人姓名、身份證號及違約行為,同時公布其擔保人姓名;依法追究違約借款人及擔保人的法律責任。介紹人、見證人不負連帶責任。 31。學生在借款期間,需要調整貸款數額或中止貸款,應該如何解決? 答:借款學生的貸款金額一經確定后,在貸款期限內一般保持不變。中途要求中止貸款,可通過學校向經辦銀行申請中止貸款發放。如遇特殊情況需要追加貸款金額的,可另行辦理追加貸款及擔保手續。32。借款學生所在學校如何協助貸款銀行做好國家助學貸款工作? 答:高等學校應對在讀學生申請助學貸款和貸款銀行發放、收回助學貸款的管理工作予以協助。如借款人在校期間發生轉學、休學、退學、出國、被開除、傷亡等情況,借款學生所在學校有義務及時通知貸款銀行。 33。國家助學貸款的審批程序是怎樣的? 答:(1)各學校指定專門機構統一管理本校國家助學貸款工作,負責對申請貸款的學生進行初審。 (2)學校按期向學生貸款管理中心(全國學生貸款管理中心設在教育部,負責中央部委所屬高校的國家助學貸款事務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學生貸款管理中心設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地區所屬高校的國家助學貸款事務管理工作)報送全校年度貸款申請報告。 (3)根據學生貸款管理中心核準貸款申請額度,報送經辦銀行。 (4)經辦銀行對借款學生申請資料的完整性、真實性及貸款擔保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進行調查核實。并將審查后同意發放貸款的學生名單及金額通知借款學生所在學校,由學校統一組織借款學生辦理填寫借款合同文本,借款憑證等有關手續。 (5)經辦銀行對收到借款學生辦妥的借款手續審查無誤后,根據貸款審批程序予以審批,對審批后的貸款編制放款通知書,通知借款學生所在學校。34。國家助學貸款是如何領取發放的? 答:國家助學貸款實行一次申請、一次授信、分期發放的管理方式。所貸學費貸款分年發放、基本生活費貸款每年發放12個月,可采取按年一次發放或按月發放的辦法。學費貸款由經辦銀行按學年直接劃入學校指定的賬戶,基本生活費貸款由經辦銀行直接劃入借款學生在貸款銀行發放的銀行卡或在儲蓄所開立的活期賬戶。 35。國家助學貸款的還款方式、還款時間有何規定? 答:借款學生和經辦銀行應在簽定借款合同時約定還款方式和還款時間。采取靈活的還本付息方式,可提前還貸,或利隨本清,或分次償還(接年、按季或按月),具體方式由貸款人和借款人商定并載入合同。還款時間最遲在畢業后第一年開始。學生所借貸款本息應當在畢業后4年內還清。36。國家助學貸款是否可以辦理展期? 答:經貸款銀行同意,國家助學貸款可以辦理展期(展期是指:貸款到期后,本金不能歸還,又申請續貸),但逾期部分國家不再給予貼息。 37。貸款銀行如何收回借款學生償還的貸款? 答:為保證國家助學貸款的回收,借款學生畢業前必須與經辦銀行重新確認或變更借款合同,并根據貸款銀行的要求重新辦理相應的擔保手續。如借款學生不辦理確認手續,學校暫緩為其辦理畢業手續。 借款學生應在約定的還款日期前,將貸款本金和利息存入原開設的活期儲蓄賬戶內,貸款銀行在約定的還款日主動從賬戶中扣收。如借款學生未按合同約定償還貸款本息,貸款銀行將向借款學生發出催款通知書,依法追究違約責任,并計收罰息。 38。逾期未還清國家助學貸款怎么辦? 答:對逾期未還清國家助學貸款本息的畢業生,其接受單位或工作單位負有協助經辦銀行催收貸款的義務,并在其工作變動時,提前告知經辦銀行;經辦銀行有權向其現工作單位和原工作單位追索所欠貸款。39。借款學生畢業后,貸款銀行、借款學生及其所在學校應辦理哪些手續? 答:借款學生畢業后,學校將借款學生去向、變動情況、聯系地址等書面通報經辦銀行。借款學生也應按照借款合同中的承諾,及時向經辦銀行通報變動后的單位、聯系地址、還款方式及貸款擔保的變化情況。借款學生蓄意逃脫銀行債務,不按借款合同中的要求及時向經辦銀行通報變動后的單位、聯系地址、還款方式及貸款擔保的變化情況,使銀行貸款形成風險的,銀行將會同有關部門采取債權保護措施,必要時向社會公布,依法追償貸款。 40。借款學生畢業后到外地如何還款? 答:借款學生畢業后到異地工作的,可采取通過經辦銀行異地分支機構匯款到貸款銀行的方式歸還貸款;貸款銀行也可與借款學生工作所在地的分支機構協商,辦理貸款轉移手續。 41。什么情況下,國家助學貸款的貸款銀行可停止發放貸款? 答:借款學生有下列行為之一,貸款銀行可停止發放貸款。要求借款學生和保證人償還學生借款本息,或依法處理抵押品、質物,清償貸款本息: (1)借款學生未按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貸款的;(2)借款學生有違法亂紀行為,受校方行政處分或有關部門刑事處罰的;(3)借款學生未按計劃償還學生貸款本息的;(4)借款學生中途退學、被校方開除或取消學籍的;(5)學習成績差,無法完成學業的;(6)出國留學或定居的;(7)擔保人喪失擔保能力,沒有及時通知貸款銀行,需重新提供擔保措施的。 42。國家助學貸款政策出臺后,原學生貸款制度是否繼續執行? 答:根據教育部、財政部有關文件規定:普通高等學校在宣傳、組織實施新的國家助學貸款制度的同時,仍要繼續執行原國家教育和財政部共同發布的有關學生貸款制度的規定。43。為什么說信用是當代大學生的立身之本? 答:國家助學貸款是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憑借自己的信用申請的貸款。國家助學貸款是大學生跨入社會的第一筆信用記錄,國家積極鼓勵大學生使用信用貸款完成學業,同時也通過國家助學貸款的實施教育大學生維護個人信用。在維護個人信用的基礎上,今天的大學生還肩負著改善整個國家信用狀況的歷史使命,大學生的信用意識和信用知識將直接影響中國信用體系的實施和發展。因此,強化當代大學生的信用教育,無論對于大學生個人還是對于整個國家的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都具有深遠的意義。信用是當代大學生的立身之本。因此,大學生要增強法制觀念,充分認識到背信違約的危害,做誠實守信的模范。 44。現行政策都采取了哪些防范國家助學貸款風險的措施? 答:(1)利用高等學校畢業生學歷查詢系統,收集國家助學貸款借款學生的有關信息,接受經辦銀行對貸款學生個人情況的查詢;(2)逐步建立高等學校學生個人信用征詢系統;(3)公安部門將首先為全國普通高等學校在校學生換發第二代公民身份證,實現身份證號碼終身惟一化,并協助銀行查找違約借款學生工作和居住地址;(4)各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建立國家助學貸款學生的個人信用檔案,并納入電子化系統管理,實現學校、銀行間聯網;(5)在媒體上公布違約人姓名等信息; (6)各用人單位和銀行、海關、出入境管理等單位在錄用、發展新金融業務、出入境驗放等業務時,應查驗銀行、教育系統發布的國家助學貸款信息。 45。“四定”、“三考核”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答:中國人民銀行、教育部和財政部為落實國家科技教育領導小組第十次會議提出的“要大力推進國家助學貸款工作,研究完善有關政策和辦法,加大工作力度,積極向符合條件的經濟困難學生發放貸款”的要求,在總結國家助學貸款開辦以來工作經驗的基礎上,經國務院同意,于2002年2月出臺了“四定”、“三考核”政策。 (1)定學校。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確定本轄區內申請國家助學貸款的普通高等院校(以下簡稱貸款學校)。申請貸款學校限于全日制本專科生(高職生)、研究生和第二學位學生所在的普通高等院校。 (2)定范圍。國家助學貸款范圍限于申請貸款學校經濟困難的全日制本專科生(高職生)、研究生和第二學位學生的學費、住宿費和生活費。 (3)定額度。全國普通高等院校經濟困難學生申請貸款的比例原則上不超過全日制在校學生總數的20%,各地區具體比例,由省級教育部門、銀行、財政部門根據本地經濟水平和學生申請貸款情況研究確定。教育行政部門和申請貸款學校按照本地區確定的比例和每人每年最高不超過6000元的貸款數額,根據經濟困難學生的實際經濟狀況和貸款需求,具體測算確定各申請貸款學校的國家助學貸款需求額度,并及時通知貸款經辦銀行。 (4)定銀行。由各申請貸款學校自主選定一家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基層行作為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目前已簽訂國家助學貸款銀校協議的銀行原則上不再變動;尚未選擇經辦銀行的申請貸款學校要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則確定經辦銀行,“承擔國家助學貸款的城市的商業銀行要有專門的機構負責這項工作。” “三考核”。中國人民銀行及各分支行與教育行政部門要按月考核經辦銀行國家助學貸款的申請人數和申請金額,考核已審批貸款人數和貸款合同金額、考核實際發放貸款人數和發放金額,對考核情況要按月分折,發現問題,及時督促,協調解決。 教育部副部長解讀國家助學貸款新規定 2004年09月01日來源: 人民網-人民日報 解讀人:教育部副部長 張保慶 今年秋季,新的國家助學貸款規定開始在全國普通高校全面實施。較之原有的國家助學貸款政策,新規定新在何處?記者為此采訪了教育部副部長張保慶。 延長還款年限:4年內還清改為6年內還清 新規定延長了學生貸款的還款年限:改變目前自學生畢業之日起開始償還本金、4年內還清的做法,實行借款學生畢業后視就業情況,在1至2年內開始還貸、6年內還清的做法。 另外,如果借款學生畢業后自愿到國家需要的艱苦地區、艱苦行業工作,服務期達到一定年限后,經批準可以獎學金方式代償其貸款本息。 貼息方式有變化:在校期間利息由財政補貼,畢業后開始計付利息 國家助學貸款的財政貼息方式有變化,改變目前在整個貸款合同期間,對學生貸款利息給予50%財政補助的做法,實行借款學生在校期間的貸款利息全部由財政補貼,畢業后全部自付的辦法,借款學生畢業后開始計付利息。借款學生辦理畢業或終止學業手續時,應當與經辦銀行確認還款計劃,還款期限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若借款學生繼續攻讀學位,要及時向經辦銀行提供繼續攻讀學位的書面證明,財政部門繼續按在校學生實施貼息。借款學生畢業或終止學業后1年內,可以向銀行提出一次調整還款計劃的申請,經辦銀行應予受理并根據實際情況和有關規定進行合理調整。貸款還本付息可以采取多種方式,可以一次或分次提前還貸。提前還貸的,經辦銀行要按實際期限計算利息,不得加收除應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費用。 經辦銀行的確定采用新方式:由國家指定商業銀行改為招標 經辦國家助學貸款的銀行原來由國家指定商業銀行辦理,以后將改為由政府按隸屬關系委托全國和各省級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通過招標方式確定經辦銀行。目前,中央部門所屬高校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的招標工作已順利完成。 建立風險補償機制: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由財政和高校各承擔一半 建立國家助學貸款風險補償機制。為鼓勵銀行積極開展國家助學貸款業務,按照“風險分擔”原則,建立國家助學貸款風險補償機制。按隸屬關系,由財政和普通高校按貸款當年發生額的一定比例建立國家助學貸款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給予經辦銀行適當補償,具體比例在招投標時確定。國家助學貸款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由財政和普通高校各承擔50%;每所普通高校承擔的部分與該校畢業學生的還款情況掛鉤。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由各級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負責管理。財政部門每年將應承擔的資金及時足額安排預算;各普通高校承擔的資金,按照普通高校隸屬關系和財政部門有關規定,在每年向普通高校返還按“收支兩條線”管理的學費收入時,由財政部門直接撥給教育主管部門。各級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在確認經辦銀行年度貸款實際發放額后,將風險補償資金統一支付給經辦銀行。 加強貸后跟蹤管理:在享受政策優惠的同時,借款學生將受到更嚴格的還款約束 對普通高校實行借款總額包干辦法。普通高校每年的借款總額原則上按全日制普通本專科生(含高職學生)、研究生以及第二學士學位在校生總數20%的比例、每人每年6000元的標準計算確定。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以國家助學貸款學生個人信息查詢系統為依托,進一步完善對借款學生的信息管理,對借款學生的基本信息、貸款和還款情況等及時進行記錄,加強對借款學生的貸后跟蹤管理,接受經辦銀行對借款學生有關信息的查詢;并將經辦銀行提供的違約借款學生名單在新聞媒體及全國高等學校畢業生學歷查詢系統網站公布。 在享受政策優惠的同時,借款學生將受到更為嚴格的還款約束:連續拖欠貸款超過一年且不與經辦銀行主動聯系的借款學生姓名及公民身份證號碼、畢業學校、違約行為等按隸屬關系提供給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經辦銀行將不再為其辦理新的貸款和其他授信業務。借款學生畢業時,學校應在組織學生與經辦銀行辦理還款確認手續后,方可為借款學生辦理畢業手續,并將其貸款情況載入學生個人檔案;積極配合經辦銀行催收貸款,負責在1年內向經辦銀行提供借款學生第一次就業的有效聯系地址;學生沒有就業的,提供其家庭的有效聯系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