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第50條的規定,被判處死緩的犯罪分子,在死緩期間或者期滿之后,有三種處理結果:(1)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2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2)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2年期滿以后,減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3)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 如果被判處死緩的犯罪分子在2年期間故意犯罪,在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期間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該如何處理?這時再適用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執行死刑 是否符合設置死刑的目的?

熱心網友

《刑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 下級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的命令后,應當在七日以內交付執行。但是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停止執行,并且立即報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執行前發現判決可能有錯誤的;  (二)在執行前罪犯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懷孕。  前款第一項、第二項停止執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須報請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再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才能執行;由于前款第三項原因停止執行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由上可見,即使最高人民法院的執行死刑命令下達后,執行前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也要報告最高人民法院,若查證屬實,則不能執行死刑,應依法改判。

熱心網友

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熱心網友

不可一概而論.

熱心網友

一般在里面沒犯什么錯都能改無期。

熱心網友

要綜合判斷呀;不可一概而論.

熱心網友

死刑緩期執行是我國死刑制度的一大特點,設立這一制度就是要最大程度地減少執行死刑。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內又犯新罪(故意)這就表示犯罪分子沒有悔改表現,與人民為敵,就要采取措施(核準執行死刑)。這期間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就要區別對待了,人民法院會認真考察犯罪分子是否是有悔改的可能,立功的原因和當時情況如何。你的問題比較籠統不好直接回答,我給你舉例說明吧,如果再次故意犯罪的情節比較輕微,同時在核準期內為國家挽回巨大利益或者提供重大案件線索的,有可能得到寬大。

熱心網友

呵呵,功不抵過仍然是執行死刑

熱心網友

我個人認為:要看故意犯罪的性質和犯罪惡果以及立功的功效.前都應該執行死刑,但如果后者的功大于過的話,也可以將功補過.這屬于個人意志.可以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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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要看你故意犯罪的性質,和你重大立功是什么功了。

熱心網友

死刑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