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是指什么?嘻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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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第一條、為了做好退伍義務兵安置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退伍義務兵是指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下列人員:  (一)服現役期滿(包括超期服役)退出現役的;  (二)服現役期未滿,因下列原因之一,經部隊師級以上機關批準提前退出現役的:  (1)因戰、因公負傷(包括因病)致殘,部隊發給《革命傷殘軍人撫恤證》的;  (2)經駐軍醫院證明,患病基本治愈,但不適宜在部隊繼續服現役以及精神病患者經治療半年未愈的;  (3)部隊編制員額縮減,需要退出現役的;  (4)家庭發生重大變故,經家庭所在地的縣、市、市轄區民政部門和人民武裝部證明,需要退出現役的;  (5)國家建設需要調出部隊的。  第三條、退伍義務兵安置工作必須貫徹從哪里來、回哪里去的原則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針。  第四條、退伍義務兵安置工作,在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領導下進行。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安置工作的情況設置退伍軍人安置機構或者指定工作人員負責辦理退伍義務兵安置的日常工作。退伍軍人安置機構設在民政部門,人民武裝、計劃、勞動人事等各有關部門應當協助民政部門做好退伍義務兵的安置工作。  第五條、接收退伍義務兵時間,按照國務院、中央軍委當年的規定執行。因氣候或地理原因;經國防部批準提前或者推遲退伍的,可相應提前或推遲接收。  第六條、退伍義務兵回到原征集地時,當地人民政府應當認真組織接待。  第七條、退伍義務兵回到原征集地三十天內,持退伍證和部隊介紹信到縣、市、市轄區兵役機關辦理預備役登記,然后向退伍軍人安置機構報到,憑退伍軍人安置機構介紹信辦理落戶手續。  第八條、退伍義務兵原是農業戶口的,由當地退伍軍人安置機構按下列規定安置:  (一)對確無住房或者嚴重缺房而自建和靠集體幫助又確有困難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安排一定數量的建筑材料和經費幫助解決;  (二)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下同)以上的,應當安排工作;  (三)對有一定專長的,應當向有關部門推薦錄用;  (四)各用人單位向農村招收工人時,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錄用退伍義務兵。對在服役期間榮立三等功、超期服役的退伍義務兵和女性退伍義務兵,應當給予適當照顧。  第九條、原是城鎮戶口的退伍義務兵,服役前沒有參加工作的,由國家統一分配工作,實行按系統分配任務、包干安置辦法,各接收單位必須妥善安排。  具體安置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每年退伍義務兵回到原征集地前,省、自治區、直轄市應當下達預分勞動指標,退伍義務兵回到原征集地后先安置,待國家計劃下達后統一結算;  (二)在部隊獲得大軍區(含大軍區)以上單位授予的榮譽稱號和立二等功以上的,安排工作時,應優先照顧本人志愿;  (三)在部隊榮立三等功和超期服役的,安排工作時,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應當照顧本人特長和志愿;  (四)在部隊被培養成為有一定專業和特長的,安排工作時,應當盡量做到專業對口;  (五)無正當理由,本人要求中途退伍的;被部隊開除軍籍或除名的;在部隊或者退伍后待安排期間犯有刑事罪(過失罪除外)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處罰的,退伍軍人安置機構不負責安排工作,按社會待業人員對待。  第十條、因戰、因公致殘的二等、三等革命傷殘軍人,原是城市戶口的,由原征集地的退伍軍人安置機構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原是農業戶口的,原征集地區有條件的,可以在企業、事業單位安排適當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規定增發殘廢撫恤金,保障他們的生活。  第十一條、義務兵入伍前原是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正式職工,退伍后原則上回原單位復工復職。對于因殘、因病不能堅持八小時工作的,原工作單位應當按照對具有同樣情況的一般工作人員的安排原則予以妥善安置。退伍義務兵原工作單位已撤銷或合并的,由上一級機關或合并后的單位負責安置。  第十二條、義務兵入伍前原是學校(含中等專業學校和技術學校)未畢業的學生,退伍后要求繼續學習而本人又符合學習條件的,在年齡上可適當放寬,原學校應在他們退伍后的下一學期準予復學。如果原學校已經撤銷、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在原學校復學確有困難,可以由本人或者原學校申請縣、市以上教育部門另行安排他們到相應的學校學習。  第十三條、退伍義務兵報考高等院校和中等專業學校,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第十四條、對在服役期間家庭住址變遷,退伍時要求到父母所在地落戶安置的,經父母所在單位和當地公安機關證明,應當允許。但國家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十五條、義務兵從兵役機關批準入伍之日起至部隊批準退出現役止,為服現役的軍齡,滿十個月的,按周年計算。退伍后新分配參加工作的,其軍齡和待分配的時間應計算為連續工齡。入伍前原是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其入伍前的工齡和軍齡連同待分配的時間一并計算為連續工齡,享受與所在單位職工同等待遇。  第十六條、退伍義務兵接到安排工作的通知后,逾期半年無正當理由,并經多次教育仍不報到的,退伍軍人安置機構不再負責安排工作,由當地人民政府按社會待業人員對待。  第十七條、本條例由民政部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九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58年3月17日《國務院關于處理義務兵退伍的暫行規定》同時廢止。這是百度中網友說的話:退伍后的感悟   獻身國家建設事業2年的時間里,通過連首長細心栽培,以及戰友們在精神上的相互鼓勵,使我在個人境界上有了很大的提高。學會了如何去做人,如何去交朋友,如何去理智的對待問題,使我的精神骨架變的更加成熟。 退伍之后的這段時間,無時無刻不在想著軍旅生活,戰友們一起摸爬滾打的情景歷歷在目。2年的鍛造,使退伍之后的我毅然保持著軍人的作風,自尊,自強,時刻牢記自己是一名退伍軍人。我好懷念以前的部隊生活………… 自己一個人在馬路上跑步的時候,多么想聽到驚天動地的口號聲,腦中仿佛浮現了部隊出操……踏著有序的步伐,步調一致,一……二……三……四……………………一個人在大街上走,就時常想起幾個戰友們爬到山頂上談心,那是多么美妙的時刻! 退伍已經接近半年了,以前的戰友,你們都還好嗎? 原是五湖四海的青年,軍旅生活把我們連接在了一起。現在才知道,以前的時光是多么的珍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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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兵是去磨練意志。退伍是因為你到了當兵年限,該讓給年輕的一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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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當兵有人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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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目前當兵還是比較熱門的,也是很多人“贏得富貴”的途徑。我國人口多,根本不可能要每個人都服兵役,真正服兵役的只有“適齡青年”的百分之一,所以你不愿意當兵自然有別人去當。不像你們臺灣和韓國,“適齡青年”人人都要當兵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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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兵千日,用兵一時!鐵打的營盤,流水的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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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大的方面說,當兵是為了保衛祖國,從個人方面說是為了培養、鍛煉自己。因此,當兵是利國利已的好事。  軍隊是執行政治任務的武裝集團,軍隊要隨時準備打仗。軍人必須保持高度的精神狀態和精力,因此,軍隊是不養老的,特別是基層,需要不斷更新年輕的士兵和軍官。這樣就出現了軍官要轉業、士兵要退伍。  退伍士兵是退出了現役,在35歲前,他們還要繼續服預備役,每年到指定的預備役部隊進行訓練、執行任務,繼續履行保衛祖國的神圣職責。  獻給所有即將退出現役的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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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人民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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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兵是為打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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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的兵呀,除了打仗不會,什么都會!退伍是戰士離開部隊,軍官離開部隊那叫轉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