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行政強制執行中的直接強制是不是僅限于對可為他人代為履行的作為義務的強制?教科書上是這么寫的如果因違反治安條例中的不作為義務被強制拘留是不是直接強制?直接強制與間接強制有什么區別嗎?

熱心網友

在理論上,行政強制執行可分為三類:一是代履行:代履行是指行政行為為相對人設定了義務,而該義務是可以由他人代為履行的,當相對人在合理期限內不履行時,行政機關可委托第三人代為履行,有關費用由義務人承擔。。二是執行罰:義務人不履行行政行為所設定義務的,由行政機關課予一定的金錢給付義務,以達到促使義務人履行義務。代履行和執行罰屬于間接強制。三是直接強制:代履行或執行罰不能實現目的或不適當時,或因情況緊迫來不及運用間接強制辦法時,行政機關對義務人的人身、財產直接施加強力,以達到義務的實現。直接強制包括:①對人身的直接強制,如強制拘留;②對行為的直接強制,如強制停產停業;③對財物的直接強制,如強制劃撥等。也就是說,直接強制的目的是達到行政相對人義務人為某個義務的狀態。舉個例子,一個人建了違章建筑,行政機關要相對人限期拆房子。但他就是不拆。行政機關可以1,找個專門拆房的公司拆,當然要相對人付錢。(代履行)2,罰錢,每天罰5000,看你拆不拆(執行罰)3,行政機關自己出手,拆你沒商量,相對人不需支付費用,因為算是行政機關干公務。(直接強制)2。有些不作為義務可以代履行,而有些不作為義務,如強占別人土地,這時要恢復原狀的話,就應該采取強制退回土地的直接強制。3。直接強制較常見的形式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中的強制傳喚、強制拘留、《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中的強制服役、《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中的強制收繳、《中華人民共和國金銀管理條例》中的強制收購、《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中的強制收兌、《境內外匯帳戶管理規定》中的強制結匯、《行政處罰法》中的強制拍賣、《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中的強制變賣、《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中的強制劃撥、《國營企業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中的強制扣繳等。